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要闻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

投稿:liyuan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时间:2019年10月12日

 “垃圾堆放在河道边,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多次没有效果,这事谁来管?”“指定限期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资源,这事谁监督?”……今后,遇到类似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可大胆地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督促整改或提起诉讼也有了新“利器”。

10月11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情况。

守护,以公益之名

自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实施以来,检察公益诉讼正在发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看护人”的重要角色。

全省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为重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截至目前,共立案4534件,通过诉前程序办结3453件,提起诉讼159件,在守护绿水青山、保障民生福祉、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成效显著。

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也遇到不少难题。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社会知晓度不高、相关部门职责不清、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对解决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对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提出了要求。

协作,双赢多赢共赢

构建良性的协作机制,有利于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这也是《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行政机关依法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以及协作衔接机制。

《决定》规定: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及时强制执行。监察机关应当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按照检察建议认真自查、主动整改、限期完成、按时回复。

“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实质是通过法律监督助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目标、追求效果是一致的,没有你赢我输、你高我低,最终的目标是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