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之四

投稿:市招商局  来源:时间:2019年10月08日

一、国际农加工产业园入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针对产业园设立出口退税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确保“即出即退”。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2.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成功引进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项目,并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内资按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引资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3.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根据企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年数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3000万元—8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补贴;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8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30万元补贴。

——第1—3条摘自《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驻办〔2019〕1号)

二、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入驻企业享受郑州航空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推动产业园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享受“三区”优惠政策。

——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9〕27号)

5.凡入驻港区的外资航空物流企业、生产性的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归地方留成的税收款项,可按3%奖励给企业。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对新办的内资仓储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8.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以及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实际投资额为准,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5—8条摘自《郑州航空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2006年11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