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时间:2019年10月11日
索 引 号: | S0001-010-2019-0345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11日 | |
名 称: | 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 ||
文 号: | 驻市监办〔2019〕153号 | 有 效 性: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直属各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5〕10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8〕188号),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市监〔2019〕2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新形势下市场监管方式的深刻变革。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和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各类新兴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日益突出,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降低监管成本和提升监管效能、解决监管力量不足、减轻企业负担,以及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同时,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加强统筹协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承担检验检测职能的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抽查规范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应用省局抽查平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统一应用省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建设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抽查平台)。在使用中,结合工作实际,对平台建设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省级抽查平台已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运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各级相关部门抽查检查、信息归集、结果统一集中公示、“互联网+监管”和综合运用提供了技术支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实现全过程留痕,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法制科、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二)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梳理我市监管执法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对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报信用监管科汇总,最后形成《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各县区市场监督部门可在《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没有变化的,可不制定。(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法制科;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10月底前)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确定,不设上限,但最低不能低于5%。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三)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并按行业、地域、信用分类等不同条件设置。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各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的需求,通过数据对接、导入或录入等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地址等。各县区市场监管部、直属单位要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直属单位要建立本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业务专长、执法证号等。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两个名录库不定期进行核查,进一步完善优化,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牵头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局信用监管科、信息中心;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局法制科、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四)制定工作规范
市局根据省局制定抽查计划工作细则和指引进行核对,没有变化的,直接采用省局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有特殊要求和变化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明确规定,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前)
三、规范检查流程
(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直属单位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的批次,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比例、方式和时间,并于每年1月18日前报市局备案。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年度抽查计划应统筹考虑本地部门间联合抽查需要,并在上报年度抽查计划时,对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进行标注说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将本级开展年度抽查任务的计划,包括抽查的批次、范围、比例、方式和时间安排等,于每年1月18日前报给市局信用监管科。市局信用监管科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安排并结合全市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统筹制定全市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省局和市政府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每年1月底前完成)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在抽取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要强化重点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以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对通过投诉举报、风险预警、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开展重点监管。
对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市局、县级局要按照省局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结合年度计划,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抽检出现的突出食品安全问题,可组织专项检查,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执行具体抽查事项时,本区域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按照随机匹配的原则,申请市局给予协调解决,或与相邻区域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及我市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需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要依规及时列入,对发现的其它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责任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六)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需要部门联合抽查的,要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抽查时间、抽查比例等内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四、厘清责任边界
(一)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追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单位: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三)免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单位: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市局决定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李华荣任组长,各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市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用监督管理科,陶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明周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等事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要根据科室职责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谁主管、谁发起、谁主导、谁组织”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双随机抽查系统的应用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健全领导机构和人员设置,加强经费保障,以统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后的“化学融合”。(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人事科、财务科)
(四)做好宣传培训
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题片、访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公正、廉洁、依法、审慎监管的良好形象,加快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人事科、办公室)
(五)强化考核督查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可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运用到年终考核中。(牵头单位:市局信用监管科;责任单位:市局机关各相关业务科室)
附件:1.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3.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统计表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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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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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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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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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事项 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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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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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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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事项检查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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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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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 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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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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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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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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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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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 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等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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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 检查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
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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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 核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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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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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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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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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 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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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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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 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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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 产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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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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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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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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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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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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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 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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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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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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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 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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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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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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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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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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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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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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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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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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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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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 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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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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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 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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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 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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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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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 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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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 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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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
|||||||
17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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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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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18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 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
|||||||
19 |
市场类标准监督 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
20 |
专利真实性监督 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 主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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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商标使用行为的 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22 |
商标代理行为的 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附件2
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
抽查计划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项) |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或重点检查事项) |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范围 |
检查主体 |
计划抽取日期 |
完成时限 |
备注:1.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可参照此表制定和实施。
2.一个计划中可包含多项抽查任务。抽查计划既可按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大类区分,又可按领域、行业、产品、项目、
行为等区分,抽查任务则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大类”(或按领域、行业、产品、项目、行为)中的分项或全项区分。
附件3
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统计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区分 |
类别 |
抽查批次 |
抽查数量 (户) |
抽查结果公示数量(户) |
双随机抽查案件数(件) |
案件处 罚金额 (万元) |
||
公示 系统 |
专业 系统 |
部门 网站 |
||||||
系统内双随机抽查 |
各县区局、直属单位抽查信息 |
|||||||
部门联合抽查 |
各县区局有关部门联合抽查信息 |
|||||||
备 注 |
1.为防止重复统计,抽查批次、抽查数量和公示数量由联合抽查发起部门统计,案件数、罚没金额由参与部门分别统计。 2.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必须归集至公示系统,其他抽查检查结果可通过专业抽查系统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
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9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