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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投稿:上蔡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9年09月12日

索 引 号: S0C00-0200-2019-0061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名  称: 上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蔡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文  号: 上政办〔2019〕92号 有 效 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上蔡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92日    

上蔡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农村饮水工程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千吨万人供水厂、单村联村供水站、农村社区供水站,以下简称农村饮水工程),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河南省发改委 水利厅 卫生厅 环保厅 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以下规模的村镇、社区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户。

第三条 因建厂、企业生产、道路修建、下水道修建、天然气管道修建、畜禽养殖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要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利 卫生 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卫生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村镇供水工程的水质化验频次和结果;环保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村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划定,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牌及警示牌的规范和设立,监测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质情况。

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主管单位为县政府,监管单位为县水利局;千吨万人以下规模的村镇供水工程主管单位为当地政府,监管单位为县水利局;分散式供水户主管单位为当地村委会、居委会。

第五条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后期维修维护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经营权属上蔡县乡镇供水公司所有,工程运行管理使用企业化运行管理制度,要加强制度的更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千吨万人以下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经营项目权属移交后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用水户协会所有,管理者应依法足额收缴水费、预留设备及管网维修费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八条 分散式供水户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要经常查看用水户水质情况,帮助安装净水设置,在具备条件时积极申报自来水安装。

第九条 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用水户协会要明确一名管理员。农村饮水工程要在工程明显位置公布工程名称及服务电话,并在村内广泛宣传饮水常识及服务电话。

第十条 为保证供水工程持续、良好的运行,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有供水管道详图、安全注意事项、供水操作规程、消毒设备使用规范和险情应急办法,按照供水操作规程,消毒规范安全的实施供水。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要确保90%的供水保证率,管理员要日巡月检,发现管道跑冒滴漏及时维修,并分析原因。有外来因素破坏及时追查责任,挽回损失;有重大破坏案件要及时上报公安部门;有重大水污染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县级安全饮水应急方案。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管理员做好供水日志,记录每日供水情况、水质日检情况,用水户反映供水问题要如实记录问题答复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跨村的集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水利、财政等部门合理核定;单村兴建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自主核定,定额留取供水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用水户用水安全,预防重大污染突发事件,农村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村镇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户的生活用水要定期检测,由管理者提取水样定期送到上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免费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水源水、出厂水、末稍水水质化验,水质检测由上蔡县乡镇供水公司每年14710月第一个星期统一送检,化验结果留存档案;每日要进行水质日常九项的自检,并记录检测结果。

村镇供水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水源水、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化验,由当地政府组织,每年36912月第一个星期统一送检,化验结果留存档案;每日要进行水质日常九项的自检,并记录检测结果。

分散式供水户每半年进行一次水质化验,在突发水质变化时可视情况随时进行取样化验,由当地村委每年511月第一个星期一采取水样送至当地乡镇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送检。化验结果留存村委档案。

第十五条 由当地政府组织,县生态环境局指导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牌及警示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要纳入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效益。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蔡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