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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投稿:市金融局  来源:时间:2019年08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1--2019-00778 主题分类: 扶贫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4日
名  称: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文  号: 豫金发〔2019〕184号 有 效 性: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5日
 
 
 
 
 
 
 
 
 
“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金融扶贫工作,创新产业扶贫信贷产品和模式,建立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企业带贫作用,助推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坚持“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防控风险为底线”的原则,通过降低带贫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扩大信贷投放,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以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支持对象
按照《河南省带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精准选择拟支持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带贫企业、符合条件的参与“千企帮千村”相关企业。重点选择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涉农企业、乡村旅游企业、电商物流企业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对符合条件、有用款需求的带贫企业要应贷尽贷。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抱团发展的合作社不受成立时间限制),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精准扶贫企业贷款期限3年以内,只能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三、带贫责任
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贫困户”“公司+基地+贫困户”等方式,延长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完善利益链,将贫困户纳入现代产业体系。在贷款期限内以统一供种、技术指导、产品保底价回收、吸纳就业等方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村基层组织牵头以贫困户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企业并采取特殊保护,探索实行贫困户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企业申请的贷款获批后,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确定具体带动方式,明确带贫责任,带贫企业每获得10万元贷款要带动一个贫困户。严禁以“分红、分钱”等不劳而获模式带贫。
四、体系建设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依托扶贫小额信贷“三级服务体系”,完善充实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精准扶贫企业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对接扶贫产业发展需求,精准支持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在对带贫企业进行认定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系统牵头,相关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已认定的带贫企业统一进行信息采集,建立带贫企业数据库,强化对带贫企业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前调查打好基础。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地域优势,建立多方参与、全程防控和多措并举的风险防控体系(业务运作及风险防控流程详见附件)。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各地要牢牢抓住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两大机遇,按照绿色、高效、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适合当地发展需求的特色产业和带贫企业,建立支持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共同发展的产业支撑体系,通过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做大做强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脱贫致富。
五、支持政策
(一)明确责任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农信联社及其他地方性法人机构作为精准扶贫企业贷款主办机构。鼓励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主动作为积极投放精准扶贫企业贷款。
(二)降低金融机构融资成本。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要管好用好扶贫再贷款,保证贫困县扶贫再贷款额度的充足供应;省农信联社所属农商行(农信社)以及其他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扶贫再贷款,以低成本资金提供支撑。
(三)降低带贫企业借款成本。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行不高于对应期限的基准利率放贷;需要提供担保的带贫企业,参与精准扶贫企业贷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使用精准扶贫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下的带贫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0.5%,对使用精准扶贫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带贫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
(四)建立贷款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
1.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要积极参与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工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共同分担风险,具体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银行协商确定。
2.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县级政府应根据精准扶贫企业贷款业务需要,使用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县级其他自有资金,设立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县级贷款风险补偿金存放于县政府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指定的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县级政府要明确风险补偿金启动条件及程序,县级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实际设立的资金规模为限,按照不高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承担代偿金的50%给予担保机构进行补偿。
(五)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县级使用省级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每年1%担保费率给予补助。
(六)建立贷款监测及政银企信息沟通机制。放贷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并定期向县金融服务中心通报贷款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县金融服务中心、银行、扶贫、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多部门共享的信息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无市县分支机构的可选择在省级层面通报贷款情况。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省扶贫办、省金融局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省级投融资机构以股权、基金等投资方式参与产业扶贫,支持带贫企业做大做强;统筹利用省金融业发展奖补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县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引导培育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带动贫困户脱贫。
(三)明确各方工作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责任银行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精准扶贫企业贷款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1. 省扶贫办。牵头做好精准扶贫企业贷款组织推进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做好带贫企业的认定工作,及时向金融机构和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带贫企业名单,及时向企业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指导市县政府完善带贫企业与贫困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并落实带贫协议。针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督促省直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会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完善统计报告制度。
2. 省金融局。协同省扶贫办牵头做好精准扶贫企业贷款的推进工作。组织金融机构与市县政府、带贫企业开展对接,协调推动金融机构、市县政府不断研究完善贷款投放、贷后管理、风险防控等机制。
3.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建立“省行统筹、市行推进、县域支行抓落实”的管理体系,细化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整合优势资源,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扶贫内部考核机制,研究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4.省财政厅。指导县级筹措资金,设立规模合理的风险补偿金。综合运用现代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带贫企业给予倾斜支持。督导各县政府在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出现不良时,及时将风险补偿基金划拨相关单位。
5.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积极争取扶贫再贷款规模,运用再贴现、差异化监管等工具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信贷资源向贫困县倾斜。牵头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更新、信用评价与应用机制,加强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和运行维护,加强与各地发展改革、扶贫、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精准扶贫企业贷款提供基础信用信息服务。
6.河南银保监局。会同省扶贫办监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利率政策落实。落实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
7.河南证监局。积极运用绿色通道机制,支持贫困县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
8.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各自业务服务范围内积极参与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工作,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加强风险控制,提高担保服务能力。
9.市县级政府。各省辖市政府要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工作。要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县级政府要协调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项目审核、督导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对经营主体运营情况、帮扶带动成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经营主体正常运行,带贫责任落到实处。
(四)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由省金融局牵头,会同省扶贫办、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责任银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省脱贫攻坚年度考核。考评内容包括:
1.组织领导情况。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内容;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扶贫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与金融精准扶贫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人员专职负责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工作等。
2.健全制度情况。是否制定年度精准扶贫企业贷款计划;是否单独向贫困县配置专项扶贫信贷资源;是否制定带贫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是否制定实施精准扶贫企业贷款专项考评制度等。
3.信贷投放情况。精准扶贫企业贷款投放规模、增幅,是否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了基准利率。
4.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精准扶贫企业贷款监测;是否及时总结宣传精准扶贫企业贷款推进中的好做法。
 
附件:“精准扶贫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
“精准扶贫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有用款需求的企业拟定带贫方案,经乡镇金融服务站审核同意后,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带动方式是否合适且能落实,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推荐项目并公示。然后按程序推荐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贷(保)前审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到县金融服务中心推荐后,按相关要求启动尽职调查、贷前审查等,重点审核商业模式、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
(三)贷款及担保审核。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受理资料完备的企业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及贷款审核,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同步参与尽职调查和担保审核。
(四)签约及贷款发放。对通过贷款及担保审核的带贫企业,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确定企业带贫方案,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协助办理反担保手续,放款银行根据经县扶贫部门确认的带贫协议和带贫方案,按银行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县乡两级金融服务组织分别建立项目台账,及时更新相关项目管理信息。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贷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县金融服务中心每月汇总统计企业贷款余额,并于10日前通报各参与方,至少每三个月对带贫企业进行场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 抽查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级政府,同时抄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部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按自身内控要求进行贷(保)后管理工作。
(六)风险预警。贷款到期前两个月,放款银行对借款企业还款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企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运用风险缓释工具给予续贷扶持。
2.对存在改变贷款用途未及时整改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和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制定联合惩戒预案并告知借款企业,督促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积极配合。
(七)风险化解。
1.办理展期。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应提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经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审议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贷款展期
2.贷款逾期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30天缓冲期,各方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风险化解措施进行催收和惩戒。在缓冲期过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扣划承担代偿责任的担保公司的相应资金。
3.催收和惩戒。对不具备续贷条件的借款企业,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催收借款,并根据联合惩戒预案进行惩戒。
(1)组织催收。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催收,并明确牵头责任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并联合向违约借款企业出具催收通知书。
2)联合惩戒。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对违约借款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八)风险处置。
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参与各方,启动对借款企业的追偿程序。
(1)诉讼追偿。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独或联合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偿。
(2)追偿返还。联合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后的余额按相关风险分担约定退还给相关单位。
(3)呆账认定及核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呆账认定、核销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办理。参与企业带贫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