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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原民政部门职责已调整至应急管理部门)

投稿: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时间:2019年08月06日

索 引 号: S0001--2019-0058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6日
名  称: 自然灾害救助(原民政部门职责已调整至应急管理部门)
文  号: 有 效 性: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范围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摘自《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九条。
二、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摘自《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二十二条。
三、救助标准
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按人均230元标准补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向困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国家启动Ⅲ级或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救助,国家启动Ⅰ级或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救助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0000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
四、救助方式
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摘自《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二十二条。
五、管理权限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摘自《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