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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19年08月06日

索 引 号: S0001--2019-00535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6日
名  称: 关于对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  号: 有 效 性:

 

驻发改收费〔2018〕73号
 
 
 
关于对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停车场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院《关于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停车场收费的申请》收悉。为了疏导医院内停车拥堵矛盾,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豫发改收费〔2015〕1639号)的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并考虑我市及周边城市现行收费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结合你院停车实际情况,遵循责权和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经研究,现将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院内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规模:
经实地测量市中心医院东区、西区两个停车场:东区设计172个停车位,西区设计60个停车位。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30分钟以内(包括30分钟)免收停车费用,停车1小时以内(包括1小时)收费5元/辆次,以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全天(24小时)收费不超过15元/辆次;小型车为2 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
2.客车(10座以上)收费10元/辆次,全天(24小时)不超过20元,停车服务收费按第一项规定的内容计收。
3.摩托车、三轮电动车按辆次收费,每辆次2元。电动两轮车和自行车按辆次收费,每辆次1元。
4.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小型车、客车、摩托车、三轮电动车、电动两轮车和自行车),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5.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环卫清运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6.出院病人凭当日出院票证免收当日停车费。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你院应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同时要做好车辆进出时间确认工作,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专用发票,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四、你院要本着方便患者就医车辆进出停放的原则,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和道路畅通,若运行中出现新情况及时报告。
五、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18年2月24日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