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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19年08月06日

索 引 号: S0001--2019-00527 主题分类: 物价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6日
名  称: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文  号: 有 效 性:

 

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要求,为提高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市供水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规政策,按照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价办法。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水价由现行1.3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基本水量定为每户每月13立方米。每户每月用水量13立方米以内(含13立方米)按基础水价2.00元/立方米计收;13—20立方米部分(13立方米以上部分,含20立方米)按3.00元/立方米计收;2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6.00元/立方米计收。
2、增设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基本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2.15元/立方米。
非居民价格由1.70元/立方米调整为2.40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7.50元/立方米调整为8.20元/立方米。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和工会确定的困难职工按每户每月减免两吨基础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落实好水价分类和计费方式,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供水质量和居民用水的满意度。市场监督部门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证我市供水秩序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