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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19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S0001--2019-0044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2日
名  称: 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文  号: 有 效 性:

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我市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三)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村()民委员会要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五)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各地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二、申请临时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

①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②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三、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助参保程序。在每年10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实有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提供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资助金额,直接拨付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帐户。在每年10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资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帐户。在每年1231日前,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全额收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负担费用。

(二)住院救助程序。对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点救助对象,应按照下面程序进行审核和救助:

1.住院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到县(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已签订协议开展同步结算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接诊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一般是县级民政局)发出接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申请,请求核验救助对象身份信息。经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核验通过后,医疗机构才可以对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实施医疗救助。

2.同步结算。核验通过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手工结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跨省、市、县(区)治疗,或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应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基金审核支付后,再凭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红色印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据、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乡级民政部门及时将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特殊病种门诊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在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乡级民政部门及时将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贫困家庭救助程序。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要向户籍所在地乡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级民政部门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救助对象患病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