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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9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9-0036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2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9〕96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6日      
 
 
 
 
 
 
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省定民生实事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凡具有我市户籍(新蔡县除外)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高龄津贴,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津贴,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高龄津贴。
三、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
省财政对省辖市的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元,对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对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省财政对直管县(市)的补助比例在对省辖市补助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4,即对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6.25元,对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7.5元,对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87.5元。
市财政对除新蔡县、正阳县外的其他县(区)的补助比例在省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1/4,即对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5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7.5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7.5元。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申请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须经申请、审批后发放。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特困供养对象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申请时填写《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件1),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由社区(村委)工作人员预约上门办理。
(二)社区(村委)受理核实。社区(村委)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社区(村委)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适当形式的公示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对证明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签署调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派出所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四)县(区)民政局审批发放。县(区)民政局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以批准核实时间为准发放津贴。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80岁以上老人在年满90周岁和100周岁前一个月,可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提出变更发放津贴标准,填报《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报告书》(见附件2),社区(村委)于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收件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二)享受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月的停止发放津贴。社区(村委)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见附件3)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辖区或确认返回,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从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社区(村委),社区(村委)也可自行调查核实,社区(村委)应于查证此事的10个工作日内将《驻马店市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六、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人逐月发放。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社保及其他民政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方法,以最大限度方便服务老年人为原则,整合老年人银行账号信息,协调金融机构,统一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银行账户,采取一人一卡,打卡发放,每月25日前由县(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以高龄老人姓名开户的银行账号,打卡注明“高龄津贴”字样。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开户领取津贴的老人,可由社区(村委)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手续后,领取现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高龄津贴制度,是我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落实《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具体体现,是2019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二)精准核对数据。各县区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实施高龄津贴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不断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坚决杜绝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到指定地点进行认证核查。
(三)加强督促检查。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高龄津贴不漏发、不超发、不错发、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杜绝巧借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巧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发生。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市政府将对各县区高龄津贴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申请高龄津贴程序繁杂、擅自增加申请补贴条件、服务老年人态度较差、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五)建立月报、季报制度。社区(村委)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4)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每季度要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汇总表》(本县区新增、变更、注销情况,见附件5)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县区民政局每年12月前要列出下年度本地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的预算报同级财政局,同时将资金需求报市民政局、财政局,以此申报省、市财政补助资金。
(七)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八)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九)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关事宜
(一)方案公布后,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从批准当月起计发,补发最早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跨年度不再补发。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