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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加大依法保护水环境力度

投稿:liuyang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网时间:2019年07月11日

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5月31日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10日,在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就新条例回答了社会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在碧水工程、河长制、水污染防治攻坚推进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来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细化了相关制度,固化了成熟经验,进一步加大了依法治水力度。

新条例共7章86条,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新条例的出台,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等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列举了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5种,我省结合省情,将湿地、坑塘、蓄滞洪区列入新条例的适用范围,突出了地方特色。

强化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新条例构建了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并明确了河(湖)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责任更加明确。

增设“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一章。新条例明确了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增加了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了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相衔接。新条例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区划规定,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行为,规定了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新条例分别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创设性条款中依法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均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细则。

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新条例还对上位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记者 赵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