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9年07月08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9-00203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2019〕36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突出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这一主线,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措施,抓重点、调结构、守底线,推动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循环。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扩大就业责任,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税务局)
(四)积极预防失业风险。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失业调控,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提前采取专项政策措施进行预防调控,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工信局)
、积极开展精准帮扶
(五)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资源统计制度。利用我市四级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全市人力资源数据库。健全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统计和分析制度,用现代化手段对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分析、预测,推动劳动力供求信息统计延伸到乡镇、社区和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及时为劳务供求双方提供咨询、联系、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规范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属地原则,依托就业登记进一步完善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推动发改、人社、工信、教育、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资源共享,协同推进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各县区落实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采集费,由县区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确定补助金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公安局、教育局、工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推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建立企业用工需求统计发布制度。建立我市企业空缺岗位收集联动机制,由人社部门牵头,发改、工信、市场监管、住建、商务等各相关部门定期收集上报相关企业空缺岗位信息,每月定期向人社部门上传,人社部门利用我市网络招聘平台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加快完善我市公共就业服务网、驻马店人才网和驻马店人社就业手机APP相关功能,组织开展网上专场招聘活动,及时补充更新网上招聘岗位信息。逐步完善网站功能,开通职位搜索地图、岗位匹配、人员匹配、自动推送等模块,不断提高信息匹配的精准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定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十)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对低保家庭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渐退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十一)持续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坚持“六路并进、三改一抓”,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生活终身、适应不同群体差异化需求的培训,形成多路参与、职责明晰、错位培训、相互衔接的的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工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
(十二)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对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继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自主评价技能鉴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三)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对通过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按照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十四)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将企业参保职工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范围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扩展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十五)推进四级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范建设、全面提升,健全机制、信息保障,资源共享、服务均等”的基本思路,推进全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让广大城乡居民就近享受全链条、“零距离”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全面启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深化就业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就业创业审批服务便民化。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部启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所有就业创业业务通过“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按照公共就业创业业务经办规程和办理流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全市各级就业创业业务经办单位基本实现“一门、一窗、一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
(十八)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十九)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提升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鼓励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县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市级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二十)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推动建设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基地。从2019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扩展到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提高其就业能力;鼓励各地知名企业等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对吸纳安排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每两年认定一批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对被评为市级见习基地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就业见习补贴和就业见习基地奖补资金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以及见习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局)
(二十一)完善求职创业补贴方式。从2019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程序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由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受理申请,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离校前的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一次性2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残联)
、强化责任落实
(二十二)进一步夯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促进就业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定补贴、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部门组织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加强对各地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计监测。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按规定安排部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十四)突出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企业实地宣讲,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开展应对规模减员、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等专项指导,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做好针对性帮扶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服务。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公开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困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把个人利益、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融合,正确对待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内部转岗、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前提下,采取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有组织地向缺工地区和缺工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对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理性择业、积极就业、自主创业、爱岗敬业。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