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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法台法椅项目(二次) 竞争性谈判公告

投稿:市行政服务中心  来源:时间:2019年05月29日

索 引 号: S0044-0801-2019-00101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法台法椅项目(二次) 竞争性谈判公告
文  号: 有 效 性: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采购法台法椅项目(二次)的下述货物及服务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现欢迎国内提供本国货物及服务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1.项目编号:驻政采招【201925

2.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主要技术标准

预算金额

1

主席台

详见采购需求

 

960000

2

礼堂椅

 

 

注:本项目不分包。供应商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评审与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包为单位。

采购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人根据本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是:主席台礼堂椅。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装全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技术参数、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明的设备或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投标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必须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政府机关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3.3 主席台礼堂椅等主要货物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如果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5其他特定条件(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5.1  产品制造商具有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需的基本制作设备。须具有购买高速电脑裁板锯、精密推台锯、自动封边机、压床加热系统、UV生产线、双灯UV干燥机、行程冷压机、砂光机发票。

3.5.2产品制造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制造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5.3产品制造商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通过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产品制造商获得ISO14025《环境标志国际标准Ⅲ型环境标志证书》,产品制造商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十环认证)。

3.5.4须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领取

4.1参加谈判供应商首先通过“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zmdggzy.gov.cn/)”网站进行交易主体注册,然后按网站通知公告及下载中心有关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和上传有关扫描件原件,提交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业务受理大厅进行现场核验,最后根据通知公告及下载中心有关办理CA锁的要求准备好CA办理所需资料,到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业务受理大厅CA窗口办理CA密钥,完成注册(已有CA密钥且在有效期内的公司不需要注册)。

4.2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19 5 27 日至2019 63日,登录“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zmdggzy.gov.cn/)”网站,凭领取的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钥)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投标报名,免费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

5.谈判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6.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于201964日上午11时前将响应性文件密封送交到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105,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7.谈判时间、地点

本次谈判将于2019 6 4日上午11时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105开始,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必须按时参加。

8.项目咨询电话:

   采购人联系人:陶先生   

联系电话:0396-2166703

地点:驻马店市开源路东段

代理机构联系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0396-2609223

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196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