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扶贫办 来源:时间:2019年04月15日
索 引 号: | S0010-0901-2019-00012 | 主题分类: | 扶贫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9年04月15日 | |
名 称: |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