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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空气质量周排名暨奖惩办法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9年03月15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9-00070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1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空气质量周排名暨奖惩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9〕29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空气质量周排名暨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9日    
 
 
 
驻马店市空气质量周排名暨奖惩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政府(办事处)采取有力措施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参照省攻坚办制定印发的《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修订)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9县4区及其所属乡镇、街道办。
第三条 驻马店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大气部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周排名发布工作,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97号)等技术规范开展排名工作。
第四条 空气质量周排名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奖惩并重的原则。
二、排名办法
第五条 空气质量周排名,按照当周空气质量分值从低向高进行排序。县(区)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当周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及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两项指标;乡镇(街道办)按当周PM10、PM2.5单项指数之和从低向高进行排名。
第六条 县(区)空气质量分值根据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及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相应权重进行综合计算。当周空气质量分值=当周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名次×0.5+当周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名次×0.5。
第七条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按从小到大确定名次;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按改善程度从大到小确定名次。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相同时,按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名次先后顺序确定名次;若得分相同时,名次并列。
乡镇(街道办)当周单项指数之和相同时,按PM2.5从低向高进行排名;若PM2.5指数相同时,名次并列。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 (仅指地震、风暴、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 造成县区、乡镇(街道办)点位监测数据不满足有效性规定时,由县区环保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审查确认后,相关时段数据可不用于空气质量排名,并公布该点位监测数据缺失原因。
经省、市监测部门认定存在恶意停电、弄虚作假等行为影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或者单项因子达不到数据有效性规定的,排名一律判定为末位。
第九条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数据。
第十条 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周排名内容:
(一)9县4区及其所属乡镇(街道办)空气质量PM10、PM2.5周均值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
(二)各县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周排名情况;各乡镇(街道办)PM10、PM2.5单项指数之和周排名情况。其中9县、4区、乡镇、中心城区街道办分别进行排名。
(三)对于不满足数据有效性规定的县区、乡镇(街道办),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
(四)公布渠道包括驻马店电视台、驻马店日报、驻马店政务微信群等主流媒体。
三、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两周排名前两名的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资金;第一名的区给予1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连续两周排名前二十名的乡镇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资金;中心城区前两名的街道办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资金。
对连续两周排名后两名的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财力扣减;最后一名的区给予10万元的财力扣减。对连续两周排名后二十名的乡镇分别给予2万元的财力扣减;中心城区后两名的街道办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财力扣减。
当周AQI低于50以下的县区和乡镇、街道办,不再进行财力扣减。
第十二条 市攻坚办负责各县区及其所属乡镇(街道办)空气质量周排名奖惩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资金的发放和扣减。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