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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督查事项积分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9年03月01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9-00060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0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督查事项积分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9〕8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切实规范积分管理程序,增强积分管理实效,强化积分结果运用,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积分评价体系,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落实的通知》(驻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督查事项积分管理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督查考核对象
1.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各位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
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市直各单位。
二、督查事项分类
督查事项明确为一、二、三级事项,根据督查事项分类确定分值。
(一)一级督查事项(30分)
1.省委、省政府对我市一票否决事项。
2.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集中督查涉及我市事项。
3.《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市事项。
4.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事项。
5.省定重点民生实事。
6.省重点项目(A类项目)。
7.市长批示件中明确的重点督办事项。
8.市委、市政府特别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
(二)二级督查事项(20分)
1.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事项。
2.《驻马店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3.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
4.市长调研、座谈、暗访、会见客商安排的重要事项。
5.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例会议定事项。
6.市长批示件中明确的督办事项。
7.市定重点民生实事。
8.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事项以及市重点人大建议、重点政协提案办理事项。
9.市重点项目(B类项目)、C类项目、招商引资、百城提质工程及其它类项目。
10.市长有明确批示的信访件督办事项。
11.市长临时安排其他重要事项。
(三)三级督查事项(10分、5分)
1.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事项。
2.信访件督办事项。
3.市长服务热线、网络问政等需督办事项。
4.市政府督查室安排其他事项。
5.其它需要督办事项。
(四)加扣分事项
1.受到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表彰、通报表扬或批评事项。
2.被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约谈事项。
3.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或批评事项。
4.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和信息刊物采用信息稿件。
5.全市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企业服务、“三改一拆”等七项重点工作当月工作完成情况通报。
具体加扣分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三、督查考核方式
(一)督查项目化。督查事项实行项目化管理,建立督查工作台账,明确督查事项、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办理标准、办理效果、责任人、督办人、考核分值,实行挂图作战、挂牌督办,真正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对能够量化的,坚持用数字量化;无法量化的,提出进度要求,做到工作目标更明确、计划更具体、任务更清楚,确保督查事项可操作、可督导、可考核。
(二)调度常态化。充分运用督查“一张网”,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及时掌握事项完成情况。坚持周报告。对督办事项实行每周调度,各县区、市直各单位每周定时上报工作完成情况,经梳理核实汇总后,形成工作周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坚持月汇总。每月25日前,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上报当月督查事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每月一汇总,月底前形成工作月报,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作为当月督查事项积分排名重要依据。
(三)考核层级化。每月22日前,市政府督查室通过督查“一张网”把当月督查事项发送至各县区、市直各单位;25日前,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上报当月督查事项完成情况;28日前,市政府各业务科室对归口单位上报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核实认定情况进行打分,并对所有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四)考核公开化。坚持考核过程公开化、考核结果透明化,每月8日公开,各责任单位可以通过督查“一张网”自行查阅上月的督查事项积分排名,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改进,真正做到考核程序公开、考核标准公开、排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四、事项完成时限
市政府各类会议及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有明确完成时限的,以确定的完成时限为准,没有明确完成时限的,参照以下原则:
(一)省级以上文件有明确完成时限的以上级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凡需出台文件、制定实施方案类事项,完成时限定为1个月。
(三)项目类事项,以月计划、月进度为准。
(四)涉及整改、信访等类事项,没有时间界定的,完成时限不超过3个月。
五、事项计分标准
督查事项办结以市长批示办结、正式文件下发、会议研究通过、事项圆满完成、实地督查核实、业务部门认定等为依据。具体事项加扣分,按完成时限为准。
1.督查事项在规定完成时限内办结的,予以销号,并按事项分值进行计分。
2.督查事项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延期,并在延期内办结的,予以销号,不予计分。
3.督查事项在规定完成时限内未完成的或延期后仍未完成的,按月扣分,直至完成销号。
4.凡项目类事项,责任单位必须按月上报计划进度,由市政府大项目办每月进行一次核查汇总,按月度完成情况进行计分。
六、考核计分办法
对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分别考核计分。具体如下:
(一)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考核计分。由市长打分和副市长分管及联系工作综合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市长打分占50%,副市长分管及联系工作综合得分占50%。副市长得分、副秘书长、各业务科室得分=市长打分×0.5+分管及联系市直单位得分/分管及联系市直单位个数×0.5。
(二)各县区考核计分。由督查事项得分和加扣分事项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督查事项得分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算。各县区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加分扣分事项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单位完成事项得分/单位事项总分值×100×功效系数)
(三)市直各单位考核计分。由督查事项得分和加扣分事项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督查事项得分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算。市直各单位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加分扣分事项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单位完成事项得分/单位事项总分值×100×功效系数)
七、督查考核奖惩
树立“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理念,坚持实施“公开通报、媒体曝光、工作约谈、行政问责”四级督查奖惩机制。
(一)公开通报。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曝光相结合,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和领导批示要求,对抓落实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督查事项推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每月督查事项全部完成且排名前6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督查事项(含扣分事项)且排名后3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每月督查事项全部完成且排名前3位的县区进行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督查事项(含扣分事项)且排名后1位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若当月各县区都有未完成督查事项(含扣分事项),不再进行通报表扬。
(二)媒体曝光。在驻马店日报开设督查曝光专栏,对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的事项,每周汇总一次,并在驻马店日报《督查曝光专栏》进行公布。同时,每季度对督查事项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事项数量多少及完成率高低,选取3个责任单位进行媒体曝光,由相关责任人接受电视访谈,作出承诺、限时完成,坚决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丢面子、掉份子。
(三)工作约谈。对督查事项进度特别缓慢的责任单位,按照市政府约谈工作制度,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工作约谈,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完成时限,责令被约谈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在政府网站、驻马店电视台、驻马店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四)启动问责。对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事故和重大影响的,或督查事项经工作约谈后仍然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强与纪委监察委对接,加大问题移交力度。
八、督查结果运用
(一)督查结果与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根据每月对责任单位的督查事项积分排名情况以及督查事项完成情况,在目标任务考核中增加或扣减相应分值。
(二)督查结果与工作绩效考评相结合。每月排名情况和督查工作通报抄送纪委、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作为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履职评价、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记功嘉奖、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督查结果与文明单位创建相结合。根据督查工作通报批评情况,定期向市文明办反馈书面意见,作为国家、省、市文明单位申报和复查考核评比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抓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事项计分细则
2加分扣分事项说明
 
 
 
2019年1月22日       
 
 
 
 
附件1
考核事项计分细则
 
一、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考核
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考核事项计分由市长打分和副市长分管及联系工作综合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市长打分占50%,副市长分管及联系工作综合得分占50%。根据各位副市长分管的督查事项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市长对各位副市长进行打分评价,分值为100分;副市长分管工作综合得分为分管及联系市直单位得分/分管及联系市直单位个数得分,按照百分制进行换算。
二、县区考核
各县区考核事项计分由督查事项得分和加扣分事项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督查事项得分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算,对县区承办事项数量和完成率进行综合评价。各县区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加分扣分事项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单位完成事项得分/单位事项总分值×100×功效系数)(功效系数:0.5+单位事项数/各单位最高事项数×0.5)
三、市直考核
市直单位考核计分由督查事项得分和加扣分事项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督查事项得分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算,对单位承办事项数量和完成率进行综合评价。市直各单位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加扣分事项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单位完成事项得分/单位事项总分值×100×功效系数)(功效系数:0.5+单位事项数/各单位最高事项数×0.5)
 
 
 
 
 
 
 
 
 
 
 
 
 
 
 
 
 
附件2
加分扣分事项说明
 
加分扣分事项按分值确定事项级别,30分为一级事项,20分为二级事项,10分、5分为三级事项。
一、加分事项
(一)通报表扬类
1.督查事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大督查和其他专项督查通报表扬的加30分。
2.督查事项受到国家部委以及国家部委组织的专项督查考评活动通报表扬的加20分。
3.督查事项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政府集中(专项)督查和其他专项督查通报表扬的加20分。
4.全市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企业服务、“三改一拆”等七项重点工作当月工作完成情况通报排名前三名的加20分。
5.督查事项受到省直厅局委以及省直厅局委组织的专项督查考评活动通报表扬的加10分。
6.督查事项受到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加10分。
7.督查事项受到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集中督查考评活动通报表扬的加10分。
8.督查事项受到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加5分。
9.受到市政府督查室通报表扬的加5分(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通报表扬加10分)。
10.凡同一督查事项同时被国家、省、市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按最高分值认定。
11.积分排名通报,按市政府文件计分,县区前三名、市直单位前六名且无扣分事项的加10分。
各类通报表扬、市直局委的表彰和通报表扬、与督查事项无关的表彰和通报表扬不加分。
(二)领导批示类
1.查事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中明确表扬的加30分。
2.督查事项受到国家部委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表扬的加20分。
3.督查事项受到省直厅局委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中明确表扬的加10分。
(三)信息宣传类
1.以党报党刊加分为主,参与排名的单位稿件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用加30分。
2.被国家各部委信息刊物、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河南日报或河南日报农村版、河南电视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采用加20分。
3.被省直厅局委(含省委、省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息简报专期刊发的加10分。
4.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各级网络媒体、市委市政府信息、省厅局信息和其他新闻媒体一律不予加分。
二、扣分事项
(一)通报批评类
1.督查事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大督查和其他专项督查通报批评的扣30分。
2.督查事项受到国家部委以及国家部委组织的专项督查考评活动通报批评的扣20分。
3.督查事项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政府集中(专项)督查和其他专项督查通报批评的扣20分。
4.全市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污染防治、企业服务、“三改一拆”等七项重点工作当月工作完成情况通报排名后三名的扣20分。
5.督查事项受到省直厅局委以及省直厅局委组织的专项督查考评活动通报批评的扣10分。
6.督查事项受到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10分。
7.督查事项受到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集中督查考评活动通报批评的扣10分。
8.督查事项受到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5分。
9.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未通过的扣10分。
10.被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扣5分(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通报批评扣10分)。
11.每月积分排名通报,按市政府文件计分,县区后三名、市直单位后六名且有扣分事项的扣10分,无扣分事项的单位不扣分。
12.责任单位收到落实曝光单的,一次扣10分。
凡同一督查事项同时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按最高分值认定。
(二)领导批示类
1.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中明确批评的扣30分。
2.凡受到国家部委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批评的扣20分。
3.凡被国家部委领导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约谈的扣20分。
4.凡受到省直厅局委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中明确批评的扣10分。
5.凡被省直厅局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约谈的扣10分。
三、其他说明
1.以国务院名义在我市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加50分;以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名义在我市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加30分;以省厅委局和市政府名义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加10分(以正式会议通知为准)。
2.受到上级表彰加分,仅指参与积分管理的单位,下属单位受到表彰的不加分。
3.在督查事项完成时限前一个月完成且符合工作质量要求的加5分。
4.对需要按时间节点报送情况的督查事项,责任单位逾期上报一次扣5分,逾期第二次扣10分。
5.责任单位通过督查一张网上报,审核不通过予以退回处理的,每一次扣5分。
6.督查事项有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若配合单位不积极配合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督查室,一次扣配合单位5分。
7.对因客观原因制约需要延期的督查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每个事项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编制规划类等事项对完成时限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8.因无法落实或暂不具备落实条件的事项,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予以销号。
9.对需要变更责任单位的督查事项,必须经变更前后两个责任单位的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
10.代表市政府迎接上级检查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按同级别加分事项进行加分(以上级检查情况通报等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