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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19年01月23日

索 引 号: S0003-2695-2019-00006 主题分类: 信用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23日
名  称: 关于印发《2018年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2018年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2018年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于今年7月5日和明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本地区或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我办。我办将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考核,并适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或上报市政府。
 
 
 
2018年6月15       
 
 
 
 
 
2018年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驻马店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部署,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加快全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深化信用网站建设。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信用网站,探索提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自测和查询服务,并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提供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网站依法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环节开展信用记录查询。(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3.增设信用栏目。依托信用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开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公示栏目和“双公示”栏目。(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提高信用网站栏目设计水平和品牌效应。积极发布首发新闻、原创文章、热点案例等有分量内容。积极宣传平台网站,与重磅新闻单位、互联网巨头、自媒体开展合作,互挂链接、互通新闻、不断提升和扩大平台网站的社会影响力。(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县级以上政府信用网站主动公示金融、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网站信用信息公示量力争超过已归集信息量的10%。严格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7天双公示制度,继续做好“红黑榜”发布工作,并向“信用驻马店”网站全量推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全面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6.扩大信用信息归集数量。各县区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数量不低于人均15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提高信用信息归集数据质量。全市信用信息平台数据重错率降到5%以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重错码率降到1‰以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拓展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借助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等社会力量采集各类信用信息,信息采集量力争达到归集总量的10%。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与20家以上商业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9.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覆盖范围。各地18岁以上户籍人口公共信用信息覆盖率达到95%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覆盖率达到99%以上。(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0.及时转发国家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拓展联合奖惩范围,逐步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联合奖惩全覆盖。严格落实《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驻政〔2016〕103号)要求,继续抓好各项奖惩措施的落实,及时反馈联合奖惩案例。(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11.依托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及时归集共享红黑名单信息,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联合奖惩触发、响应和反馈机制,推动联合奖惩备忘录落地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2.按照国家各部委统一要求,制定本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工作,规范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13.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向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红黑名单”,数量要达到国家和省、市在本辖区认定数量的50%。及时记录和统计联合奖惩效果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案例数量不低于国家和省、市在本辖区内认定“红黑名单”数量的1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14.创新重点领域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大力推广“免押金”“绿色通道”“信易贷”等守信激励措施,广泛实施“限制购房”“限制购车”等失信惩戒措施。在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领域对守信主体提供更便利的公共服务。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15.以政府采购、PPP项目、政府工程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地方债务、街道乡镇等领域为重点,引导建立地方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深入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行动,完善对政府失信的惩戒和纠错机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16.加强对信用事件的管控。降低工程建设、价格、金融、文体科教、社会保障等领域不良信用事件数量。围绕违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问题,重点开展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17.做好涉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确保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和退出率达到100%,做出信用承诺率达到100%,接受信用修复培训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法院、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19.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全面考察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对工资支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合同签订、遵守劳务派遣、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规定的情况进行评定,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红黑榜”公示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市人社局负责)
20.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并作为企业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条件。(市安监局负责)
21.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围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深入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活动。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全面准确记录产品信息、生产信息、设备信息等。深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名厨亮灶”建设活动,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2.加强环保领域信用建设。出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23.建立健全税收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市各类纳税人信用记录,推进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和分类管理,积极发挥税收信用评价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24.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经营者价格信用管理。依法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案件开展调查,预防价格垄断行为。(市发改委物价检查所负责)
25.健全建设领域信用数据库,完善市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将企业信用状况与招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先等相结合。(市住建局负责)
26.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记录,制定完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标准,对列入不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27.健全招投标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招投标诚信档案,实施招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实现招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28.研究制定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规范性文件,继续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健全交通运输设计、监理、施工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市交通局负责)
29.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专利),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发布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30.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市公安局负责)
31.推进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市法院负责,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32.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制度建设。建立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评价标准,选树一批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归集质监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逐步实现质量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市质监局负责)
33.完善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建成投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监管系统,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平移到主办银行并实行归口管理服务。加快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对两类机构的实时监控、行业分析、风险预警和排查化解风险隐患等功能。(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34.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使用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深化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重点市(县)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重点市(县)建设。(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负责,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35.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前综合信用承诺制度,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引导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各直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36.加强个人信用建设。探索开展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采集,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各县区要积极开发个人信用分,并覆盖70%以上常住人口。建立企业法人代表和董监高诚信档案,将其作为评价高管人员的主要依据,依法公示高管人员信用信息,对严重失信的高管人员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信用服务机构作出信用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创新
37.深入开展诚信企业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活动。建立诚信企业典型经验定期报送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诚信示范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建立诚信示范创建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8.推进信用监管创新。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健全协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信用监管对象信息采集并开展信用评价。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全面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39.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场机构开放,推动信用服务机构、银行、大数据企业合作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促进信用产品在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公共交通、网络支付、旅游等领域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0.探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乡(镇、办事处)、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并对示范乡(镇、办事处)、示范村(社区)进行评审和信用监测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建立健全诚信教育文化体系
41.进一步强化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的诚信建设要求,完善相关测评办法,增加诚信建设权重。(市文明办负责)
42.建立以信用助行政审批,以信息公示助行政监督,以协同备案登记助信息归集,以深度介入合同签约履约促守信践诺等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3.依托“信用驻马店”网站,大力开展“信用县区周”、“信用部门周”等宣传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44.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家庭活动,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诚信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在中小学、高校、职业技能教育、岗位培训等各级各类教育培训中充实信用内容。(市教育局负责)
45.扎实做好城市信用监测工作,及时将本行业本领域所制定的信用规章制度上网公示,积极做好突发不良信用事件的应急处理,主动宣传报道正面舆论和典型人物、典型事迹,努力打造以诚信制度为支撑,诚信典型为示范、诚信事迹为引导的系列诚信文化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46.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重点对辖区内的“黑名单”企业法人代表轮流进行信用修复培训。(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47.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和信用文化建设、信用建设成果宣传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48.抓好责任落实,各县区、各部门按照本工作要点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县区、本部门重点工作日程,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49.完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健全各级、各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评估、考核和督查。(市发改委、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