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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干渠六支渠(骏马路至中原大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开发区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投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时间:2019年01月22日

索 引 号: S0K00-0701-2019-00001 主题分类: 县区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22日
名  称: 南干渠六支渠(骏马路至中原大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开发区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  号: 有 效 性:

南干渠六支渠(骏马路至中原大道)河道治理项目(开发区段)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为顺利推进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6、《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

7、《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

8、《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9、《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6〕35号);

10、驻政纪〔2018〕35号。

二、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主体: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驻马店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主体: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征收实施单位: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主体: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征收实施单位:驻马店市拆迁事务处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南干渠六支渠(骏马路至中原大道)河道治理(开发区段)规划区域,东至驿城区界,西至骏马路(具体位置和面积以控规为准)。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的认定

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登记的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备案记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参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1、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1)对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方式。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驻政〔2016〕86号与驻政〔2014〕100号文件规定发放。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1)搬家(迁)补助参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机械设备搬迁费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3)对国有土地上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已经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属物参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

1、住宅房屋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35平方米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每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235平方米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每平方米、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每平方米、简易结构按100元每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每平方米给以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每平方米给以补助,村民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以补偿;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平方米),按照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2、非住宅房屋

对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手续齐全、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其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补偿。

机械设备搬迁费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属物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4、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助的标准

(1)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凡空宅基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不享受过渡安置费及搬家补助费。

5、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

对集体土地上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依据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6、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价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按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的货币化安置价减去应享受安置房优惠购买价700元/㎡计算。享受征收补偿安置优惠政策的人口及户数认定标准由金河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居住安置房以3口以下(含3口人)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平方米标准。

八、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第一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万元;在规定的第二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万元;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

九、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规定的1个月内为签约期限。

十、征收相关政策规定

(一)房屋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毕后领取奖金。同时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钥匙交予征收人,由征收人统一注销,旧房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公司统一拆除。

(三)项目区域内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个人申请,搬离后给予住房保障。

(五)被征收人超过征收期限搬迁的或依法实施强制搬迁的,不再享受对房屋被征收人的奖励。

(六)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征收纠纷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款项,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金河办事处报请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河办事处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措施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明确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为改善民生做好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补偿政策与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三)耐心细致,做好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深入群众家中,把政策和补偿标准向群众宣传清楚,耐心细致地解释群众所提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积极性。

(四)严格标准,公开公正。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标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设立专户,保障资金。为确保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逐户实地丈量核算,设立补偿资金专户,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兑现。

(六)严明纪律,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扎实推进。辖区内的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主动搬迁,配合安置,并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十三、本方案仅适用于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