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11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8-00760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1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  号: 驻政〔2018〕72号 有 效 性: 无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以加快培育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抓手,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着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前、中、后端各环节服务主体,打造公共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营造良好生态,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创意推广、数据分析等业务的跨境电商服务。不断丰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逐步建成各种服务资源有效整合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为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服务。培育、引进一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拍摄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帮助传统企业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企业达到15家(含)以上、服务对象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300万—500万美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1000万美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培训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1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培训机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培育引进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为我市传统企业提供代运营优惠服务,开展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探索建立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池,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进出口企业股权投资。对代运营服务企业5家以上,并实现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在企业原实绩基础上每增加20万美元,由受益财政给予1万元的运营费用奖励,每家代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3000万美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每3000万美元给予30万元资金的标准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多式联运物流集成商、国际货代企业入驻。支持国内外物流、快递企业提供跨境电商物流服务,补齐国际物流短板。加强航空、海运、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对跨境电商业务的运能保障。对注册地在驻马店市的多式联运物流集成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运费总金额2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开设国际物流专线。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每周1班次以上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 累计运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七、对入驻市电商产业园区的上述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给予入驻之日起租金三年全额奖励的支持政策。

八、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 (机构)及服务平台必须在我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按时报送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九、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实施情况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扶持资金,取消所有扶持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十、从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调研、宣传推广以及项目评定、引入第三方审计等工作。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