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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10月15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8-00738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办〔2018〕147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向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创新发展新动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方向,以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在转型发展攻坚中的主体作用为目标,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群体壮大、能级提升和活力迸发,进一步激发民营资本创业投资活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经济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引导、尊重自愿的基础上,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企业形式的行为。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不搞“一刀切”,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实现税费无负担过渡、权证无成本变更,让转型企业切实受益。
2.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各县区要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积极有序推进“个转企”。要确定行业、条件和标准,在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建立“个转企”培育清单,对清单内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重点推进,加快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其转型;对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跟踪服务和后期培育。
3.部门协作,加强保障。相关各部门要明确责任,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转型氛围。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实现2018年度转型2000户、2020年前累计转型6000户的工作目标。
三、培育标准
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进行调研摸底,参照下列标准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培育对象,共同协作建立“个转企”培育清单,推动达到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转为企业。
(一)培育清单范围为2018年3月8日前登记在册、并且未被标注为异常状态,规模较大、经营良好的存量个体工商户;
(二)经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优先列入清单;
(三)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优先列入清单;
(四)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其他应被列入清单的个体工商户。
四、扶持政策
(一)工商部门:开通“个转企”工商登记绿色通道,“个转企”按照变更程序办理,实施“先照后证”,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财政奖补、资产过户、权证变更等事宜提供证明;放宽“个转企”名称登记限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情况下,转型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将原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与升级后企业档案合并保存管理,保留主体资格的延续性;简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手续,原个体工商户涉及保留许可经营项目的,“个转企”后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许可经营项目不变的,登记机关先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后,企业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的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的,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原则上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
(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取消、停免征或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定、市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下限,查处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
(三)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落实取消、停免征或降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省定、市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
市、县级财政可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补助。各地的财政补助和财政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税务部门:“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因转型需要,将房产、土地划转给其个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五)金融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持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建立“个转企”小微企业绿色贷款通道,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信贷准入条件,将“个转企”小微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汇款、转账业务的“个转企”小微企业,积极给予手续费减免等支持,切实减轻“个转企”小微企业财务负担。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五、规范管理
1.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培育清单。建立个体工商户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调查、统计和分析,拓宽数据采集渠道和覆盖面。统计、工商、税务、发改、商务、文化、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各自掌握的较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信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对漏统户,由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逐户进行实地甄别调查。凡符合个转企标准,且有转企意愿的,积极引导办理个转企手续。对于倒闭和空壳企业及时做好标记,依法办理证照注、吊销手续。对于新发现的小规模企业做好后期跟踪服务,列入培育清单。
2.规范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对个体从业人员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漏征漏管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核定营业额;对税负明显偏低的个体工商户,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合理核定税额,缩小“个、企”之间过大的税收差距。加强环保、水利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执行相关政策时做到“个”与“企”之间公平公正。严防企业“四乱”,切实维护“个转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执法协作。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动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评估,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和协调解决。建立健全抄告、会商会办、督办三项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辖区开展“个转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长为组长、工商、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办、银监局、人行、统计、商务、工信委、文化新闻出版、交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驻马店市促进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在工商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抓好组织谋划,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二)细划政策,跟踪服务。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出台鼓励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抓好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个转企工作定期回访制度,跟踪记录企业转型升级前后成长过程,分析解决企业转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财税代理、企业管理、品牌培育、金融融资、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培训和专业化服务。
(三)加强宣传沟通,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和“个转企”后发展壮大的典型企业,增强个体工商户对个转企工作的信心。各单位要向市转型发展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个转企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和统计报表,确保上下沟通顺畅。
(四)加强督导,推进落实。建立“个转企”工作督查和考核机制,将“个转企”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督查和考评范围,确保任务落实。对落实成效显著的县区、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