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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兴工强市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9月26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8-00727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2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兴工强市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8〕137号 有 效 性: 无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驻马店市兴工强市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31日       
驻马店市兴工强市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驻发〔2018〕7号)精神,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努力实现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特制定《驻马店市兴工强市考核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遵循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基础工作与经济指标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成立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综合审定后作为评选表彰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范围、指标
第四条 考核范围: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模以上重点强优企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不参与县区评比,重点对其强优企业进行考核。
第五条 县区考核主要指标:
1.工业经济规模(40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绝对值(15分)。按当年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最高的县区得满分,其他县区按其占最高县区的比例计分。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速度(15分)。增加值增速以当年全市平均水平为基数,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高出基数0.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基数0.1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5分。
(3)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分)。按当年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个数最高的县区得满分,其他县区按其占最高县区的比例计分。
2.工业入库税金(35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总额(20分)。按当年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税收总额最高的县区得满分,其他县区按其占最高县区的比例计分。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增长速度(15分)。税收增速以当年全市平均水平为基数,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10分,在此基础上,每高出基数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基数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5分。
3.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20分)
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当年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等工业项目。
(1)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分)。按当年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最高的县区得满分,其他县区按其占最高县区的比例计分。
(2)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10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以当年全市平均水平为基数,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7分,在此基础上,每高出基数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基数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3分。
4.工业用电量增速(5分)
工业用电增速以当年全市平均水平为基数,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3分,在此基础上,每高出基数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基数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2分。
 
考核指标
分值
指标分解及分值
工业经济规模
40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绝对值(15)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15)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10)
工业入库税金
(含退税金额)
35
工业入库税金总额(20)
工业入库税金增长速度(15)
新增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
20
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
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10)
工业用电量
5
工业用电量增速(5)
第六条 县区考核加分项:
县区在实施三大改造、科技创新、企业培育、企业业绩、资金支持等方面成效突出,可给予加分。最多加30分。
1.绿色化改造(5分)
当年被评为国家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分别加2分、1分;当年获得能效水效“领跑者”和当年进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及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加2分;当年企业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加1分。此项最多加5分。
2.智能化改造(5分)
当年通过河南省智能车间认定的企业,每个加1分;当年通过河南省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每个加1分;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每个加1分;当年通过河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的企业,每个加1分;当年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对标年度任务的县区,加0.5分;当年完成“企业上云”年度任务的县区,加0.5分。此项最多加5分。
3.技术改造(5分)
当年实施技改项目数量最高的县区得2分,其他县区按其占最高县区比例计分;当年完成技改投资总额最高的县区得3分,其他县区按其占最高县区比例计分。此项最多加5分。
4.科技创新(5分)
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个加1分;当年新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加2分;当年新创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加1分;当年新培育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每个加1分。此项最多加5分。
5.上市企业培育(5分)
当年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每个企业分别加5分、3分、2分;当年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每个企业加1分。此项最多加5分。
6.支持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3分)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集团,每个企业加1分、1.5分、2分、3分。此项最多加3分。
7.财政性担保支持(2分)
县区财政性担保注册的资本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注册资本金达到基数得1分,达不到基数不得分。当年为工业企业担保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得基础分1分,每高于1000万元加0.2分。此项最多加2分。
第七条 工业企业考核主要指标:工业增加值及增速、主营业务收入、上交税金及增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三大改造、科技创新
1.工业增加值绝对值(20分)
按当年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最高的企业得满分,其他企业按其占最高企业的比例计分。
2.工业增加值增速(10分)
增速以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速15%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每高出基数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基数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5分。
3.主营业务收入(10分)
按当年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最高的企业得满分,其他企业按其占最高企业的比例计分。
4.上交税金(15分)
按当年工业企业实现入库税金最高的企业得满分,其他企业按其占最高企业的比例计分。
5.上交税金增速(15分)
增速以当年上交税金增速10%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10分,在此基础上,每高出基数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基数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5分。
6.实施三大改造(10分)
绿色化改造:当年被评为国家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分别得2分、1分;当年获得能效水效“领跑者”和当年进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及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得1分;当年企业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得1分。此项最多得4分。
智能化改造:当年通过河南省智能车间认定的企业,每个得1分;当年通过河南省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每个得1分;当年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每个得1分;当年通过河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的企业,每个得1分;此项最多得4分。
技术改造:当年完成技改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得基础分1分,每增加500万元得0.1分。此项最多得2分。
7.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分)
按当年新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最高的企业得满分,其他企业按其占最高企业的比例计分。
8.科技创新(10分)
按工业企业实际已经支出的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最高的企业得5分,其他企业按最高企业比例计分。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个得2分;当年新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得2分;当年新创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得1分。此项最高得10分。
第八条 对强优企业中的现代农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考核,市工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考核办法一并纳入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方法
第九条 县区考核程序和方法。县区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分值各占年度分值的50%。县区政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上报资料,主要经济数据认证以工信、发改、科技、财政、统计、税务、供电公司等市直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定数据为依据。需要现场查验的,由市委、市政府考核组进行现场查验考核计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成绩之和为县区兴工强市考核总成绩,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条 强优企业考核程序和方法。首先,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强优企业申报。其次,县区政府以工信、农业、商务、发改、科技、财政、统计、税务、供电公司等县直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定数据为依据进行核查。需要现场查验的,由市委、市政府考核组进行现场查验考核计分,按考核得分情况对申报强优企业进行综合排序,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章 奖励、惩罚
第十一条 对县区考核按半年和年度分别进行奖励。半年考核前三名的县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年度考核综合排序前三名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表彰为“产业强市先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分管工业副县区长记三等功一次,市财政分别给予县区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综合考核前30名的工业企业、前5名的现代农业企业、前5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年度产业强市先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当年纳税前10名的工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为“产业强市纳税先进企业”。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由市委、市政府表彰为“产业强市示范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科技创新、三大改造等。
以上受表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级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综合排序最后一名且增加值增速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工业发展大会上由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同时,扣除该县区财政资金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环境污染、统计和用地违法的强优企业,取消评先资格,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纳入年度考核的强优企业,一旦发现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欠薪、欠缴职工社保金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办法从2018年开始实施,原《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考核实施办法>》(驻办〔2016〕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