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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18年08月28日

索 引 号: S0003-0401-2018-00045 主题分类: 信用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28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
处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9日
 
 
 
 
 
 
 
 
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提供信用服务过程中的异议信息处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异议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认为采集的信息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信息;所称异议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异议申请人对信息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向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或信息来源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 异议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网上等方式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
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的,提交《异议信息申请表》(见附件1);以网上方式提出申请的,通过“信用驻马店”网站在线提交异议申请,并上传经办人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彩色扫描件。
异议申请人可以从“信用驻马店”网站信用服务栏目下载《异议信息申请表》。
第六条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该信息应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其公示与查询。
第七条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市信用办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如果是由市信用平台在信息归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信息,由市信用办自收到齐备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去除标识;如果不是,由市信用办自收到齐备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信息转交信息来源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信息来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信用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来源部门负责更正;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维持原数据。同时,信息来源部门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至市信用办
市信用办收到信息来源部门异议信息核查结果,当异议信息有误应予更正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并去除标识;当异议信息无误时应维持原数据。最后将《异议信息处理反馈单》(见附件2)书面反馈给异议申请人。
第八条 异议申请人可以在“信用驻马店”网站查看异议处理结果。
第九条 异议申请人向信息来源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的,参照信息来源部门异议处理相关办法执行,信息来源部门进行异议处理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异议申请人,并将更新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市信用平台。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异议信息申请表
附件2 :异议信息反馈单
 
 
 
 
 
 
 
 
 
 
 
 
 
 
 
 
附件1
异议信息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异议信息描述(可附页)
(请详细填写异议信息来源部门、异议信息事项,并准确描述异议原因及相关依据)
 
                    年  月  日 (盖章)
真实性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在驻马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盖章)
备注
 

备注
备注:1、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附件2
异议信息处理反馈单
                                                          编号: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异议信息申请内容
 
 
异议信息处理结果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
 
联系人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