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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8月21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8-00693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21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驻马店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2018〕50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现城镇困难职工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聚焦”的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解困、动态脱困、应急救助、常态帮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项目支撑、结对帮扶、社会保障的工作合力,集中精力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让城镇困难职工与全市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以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为主要对象, 确保到2020年前实现城镇困难职工与全市困难群体一道共同脱贫。2018-2019年,每年完成50%以上在档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对于新产生的困难职工要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坚持“先建档、后帮扶、依档施助”的原则,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是指通过有关部门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建档立卡的城镇职工家庭实现“两有五保障”,即: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困难职工解困”是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到2020年,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实现解困。

三、工作对象

解困脱困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一是连续六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四是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具体措施

(一)开展核查,精准识别

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深入摸底排查,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发放联系卡,建立结对帮扶制度,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与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共享困难职工信息数据,实现在档困难职工档案动态化管理,准确掌握职工基本情况、致困原因、脱困诉求等,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找准解困脱困措施,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的,由街道办事处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二)突出重点,解决“五难”问题

1.解决生活难问题。

(1)落实社保政策。对未参加社保、中断社保或未落实社保待遇的城镇困难职工,要帮助其落实各项社保政策,实现制度保障。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督促企业做好各项社保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督促欠缴社保费的企业依法补缴社保费,确保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享受养老待遇。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困难职工,按现有政策规定将其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符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要积极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全力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精神,优先发放创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当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符合条件的拨付比例提高30%;高度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救助,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按照《驻马店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给予生活、医疗等救助。(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4)因残致困或困难职工中的残障人员,为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为其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至2019年底,实现我市困难残疾职工辅助器具、家庭无障碍改造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解决就业难问题。

为困难职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指导等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职工服务平台作用,每年组织各类招聘活动、发布企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提供用工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出台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劳动力就业,安置一批城镇困难职工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城镇困难职工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职工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为城镇困难职工提供电工、焊工、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美容美发、烹饪面点、保健按摩、种植养植等多种专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实行费用全免。对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城镇困难职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给予政策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解决就学难问题。

(1)把城镇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纳入各级教育资助范围,让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享受到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前教育享受生活费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享受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政策。积极为城镇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大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为大学生提供部分生活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坚持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实现各单位助学活动的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搭建平台,组织动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开展跟踪助学,大力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就学子女倾斜,确保城镇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残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解决就医难问题。

(1)将因病致困的城镇困难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合理费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大医疗帮扶救助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水平,推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推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救助模式,逐步提高重大疾病患者的自负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落实各种救助政策;落实参加医保的住院患者,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推行职工医疗补充保险。采取个人承担与工会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推行职工医疗补充保险,保障工会会员权益,提高工会会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因意外导致的困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5.解决居住难问题。

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没有住房和居住危房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一是纳入廉租家庭保障范围的,可自行选择申请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满半年以上即可申请实物配租;二是申请实物配租时优先分房,实行集中分配的项目优先选房,零星房源优先保障;三是对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城镇特困职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减租金。(责任单位:市住房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为总召集人,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住房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市残联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政府联系人社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把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作为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实抓好,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2.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系人制度,确保建档职工实现结对帮扶全覆盖。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本企业实际制定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措施,扎实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3.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二是明确牵头单位。各项任务事项中责任单位较多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负责该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三是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落实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事项,做到月有督查、季有通报、半年有小结、年终有奖惩。

4.加大工作力度。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在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中,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带动建立多元化解困脱困资金投入机制;发挥各方优势力量,积极整合现有各项民生政策、资金、项目用于解困脱困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其中,鼓励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力量投入到解困脱困工作中并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加强对解困脱困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各项投入发挥最大实效,确保各项投入用到点上、用到根上。

5.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主流媒体要充分运用新闻宣传阵地以及网络、微信、微博、手机等新媒体,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关爱城镇困难职工群体,及时报道全市在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城镇困难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鼓励他们坚定信心、不畏艰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支持参与推动改革,依靠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