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投稿:xxf  来源:驻马店日报时间:2018年08月13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增值税税率调增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在如何确定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衡量标准。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开票、纳税;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则适用调整后16%、10%的新税率开票、纳税。

5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税率补开。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18年5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已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原来按照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一是《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二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包括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作者系市惠企政策宣讲团成员、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