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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束】关于对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告

投稿:xxf  来源:驻马店日报时间:2018年08月13日

 关于对《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有效提升公交车运行效率、准点率及承运能力,更好服务广大市民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5年印发的《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驻政办〔2015〕13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11日至8月16日。

通讯地址: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中段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电子邮件:zmdgongjiao@sina.com。

联系电话:0396-2980306

 13603420853

附件:《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如下)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

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驻政〔2017〕42号)、《驻马店市公交都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使用交通标志、标线注明或使用其他设施隔离的专供公共汽车通行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科学、合理,对分时段公交专用车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向六车道及六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分时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六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是指每日的7:30~8:30、11:30~12:30、17:30~19:00三个时间段。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限行时间内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禁止通行,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校车、工程救险车以及九座以上的单位通勤车除外;限行时间外,社会车辆可以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禁止任何社会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停车。

第七条 除公交车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车辆外,公交车停靠站以及公交车停靠站沿道路前后30米内(以公交车停靠站站牌为准)路段严禁其他车辆停靠。出租汽车、单位通勤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允许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或遇交叉路口,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转向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5〕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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