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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办理条件、办理程序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18年08月14日

索 引 号: S0013-0901-2018-00011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14日
名  称: 城乡低保办理条件、办理程序
文  号: 关 键 词: 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

    (一)办理条件。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办理程序。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本》,按月(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