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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18年08月09日

索 引 号: S0013-2516-2018-0000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09日
名  称: 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文  号: 关 键 词:

              城乡低保办理程序和救助标准

     1、低保申请。凡持有我市城乡户口、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低保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低保,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低保评议和公示。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低保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低保,自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