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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7月18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8-00640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1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8〕109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3日       
 
 
 
 
 
 
 
 
 
 
驻马店市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加强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升社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解决我市因中心城区和各县主城区框架不断扩大,城区常住人口急剧增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保障压力加剧的问题,根据《驻马店市2018年惠民工程实施方案》要求,为推动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快速健康发展,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健康需求,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家、省、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标准化、人才队伍专业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切实提高社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使城乡居民享有安全、方便、有效、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
通过新建、改扩建、规范一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18年底,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同时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起分工合理、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有效机制,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医疗健康网底作用。到2020年,社区卫生服务覆盖所有社区人口,城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40%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国家级、省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区,基本保证每万名居民至少拥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三、建设规划
(一)市中心城区建设规划。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现已设置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要求,中心城区共需规划设置1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需改扩建7个、规范9个。具体如下:
驿城区:改扩建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是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康复医院转型的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铁路医院转型的东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由顺河乡卫生院转型的顺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由香山乡卫生院转型的香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是南海、橡林、人民、新华、雪松、西园电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经济开发区:规范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是金山、开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市产业集聚区: 改扩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古城乡卫生院需转型为古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古城乡卫生院、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由驿城区卫计委代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改扩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刘阁乡卫生院需转型为刘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刘阁乡卫生院暂由驿城区卫计委代管。)
(二)其他县建设规划。其他县按照本实施方案,对照工作目标,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规划布局,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落实,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乡镇卫生院转型等措施,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和装备配套,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打造城市社区卫生“15分钟健康服务圈”,达到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
四、建设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53号)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6号)等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新建、改扩建、规范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1.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2.至少设有以下科室:(1)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2)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3)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3.人员配备要达到以下标准:(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4)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5)计划免疫、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均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人;药剂师不少于2人;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的康复医师;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4.房屋:(1)服务人口1—3万人(含3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3—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7—10万人(含10万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2)设置病床,按每床不超过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为53%、28%、13%、6%,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5.需配备设备:(1)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等。(2)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3)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4)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5)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1.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2.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3.人员配备要达到以下标准:(1)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2)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4)按需配备其他人员。
4.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药房,每室用房不少于1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8平方米、13平方米、6平方米、15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符合卫生学要求,并设有相关宣传材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需配备以下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编标准
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重点工作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要综合考虑辖区面积、常住人口和现有医疗资源状况,本着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原则,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和工作台账。新建、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服务半径过长的,要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50,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且布局合理,科室设置科学,符合无障碍要求,能满足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套规划相应的停车位。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各县(区)负责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其中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与商住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目前,驿城区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妇幼保健院领办,场所狭小,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其业务用房问题亟需解决。其他由公立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场所问题也要由政府协调解决。
(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合理核定编制。将公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回归公益性质。各级政府编制、人事和卫计行政部门要对照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编标准,综合考虑城区规模变化、服务人口和范围扩大等因素,足额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二是采取公开招聘、聘请、人事代理和调整补充等措施,探索政府购买人才公共服务制度,引进编制外技术人才充实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尤其中心城区各区财政要解决中心城区公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满足工作需要聘用的人事代理身份的医护专业技术人员的“五险一金”问题,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解决全科医师的注册问题,打通职称评定、个人发展等通道,使全科医生下沉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四是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服务能力。拟采取“等额对换、精准对接”的办法,通过我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3家三级医院下派医师到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坐诊帮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派医师进修学习的方式,提高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三)完善设备配置。一是补充、更新医疗设备。按照《标准》对新建、改扩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配备,所需经费由各县(区)政府财政提供支持。对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现有装备情况,按照设备配置标准进行合理补充配备、更新。二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项目建设。根据《河南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到2020年,100%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能够提供规范的中医药服务。2018年,为尚未建设中医馆的驿城区橡林、老街、东风、金桥、西园电力和经济开发区开源、金山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提供15万元的中医馆建设专项经费,使中心城区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建成中医馆,共需经费105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四)理顺监管体制。各县(区)卫计委要积极探索创新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公平、实用、高效、可操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激发社区卫生工作人员积极性。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政府举办,改扩建及需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时性质不变,但必须“三独立”(即法人独立、账户独立、经营独立),并逐步过渡到政府举办。人员配备必须按照《标准》予以配备,不得与领办单位混岗。人员工资待遇按当地一般事业单位核定,收入来源为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收入,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照相关标准,严格准入、设置。对原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照设置标准进行严格校验,校验不达标的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实施步骤
2018年,各县(区)要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一)动员部署(2018年7月15日— 7月30日)。各县(区)政府要制定《2018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织,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建设任务。各县(区)制定的工作方案要在7月30日前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规划立项(2018年8月1日—8月15日)。有关单位要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规划立项,并制定工作台账,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量化、细化,各职能部门对照各自职责,逐一限期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2018年8月16日—10月31日)。各县(区)政府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台账要求,对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实施。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将年度建设任务开展情况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验收(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工作方案》,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逐一考核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验收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县(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与考核。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计委、市法制办、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定期研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遇到的问题,并负责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卫计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严格准入和技术规范,组织人员培训,加强行业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等投资规划,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资金投入政策,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人员、装备等经费,并对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实行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进卫生人才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保障完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完善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部门负责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对未按相关规定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住建部门负责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施工建设、许可证办理,并依法加强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协助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市、县区审计部门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分别对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及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相关的审批、备案等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县(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力度,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政府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其举办费用、发展费用由县(区)政府财政予以支持,运行费用通过服务收费和多渠道补偿承担。市中心城区现有5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为社会力量举办,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机制。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地方政府制定详细考核办法,地方财政按照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程序,严把工程质量,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日常督查,对工作滞后、建设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进度;对多次督导仍进展较慢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环境和效能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