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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5月29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8-00514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文  号: 驻政办〔2018〕62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及《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18年7月1日前,各县区政府、市县区政府部门中法律事务较多及社会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二)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数量及服务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要求,选聘具备相应专长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2.优势互补。既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熟悉政府管理机制的优势,又要发挥法学专家和律师精通法律理论、办案程序的专长,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3.保守秘密。政府法律顾问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4.接受监督。外聘法律顾问要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监督,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还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二、服务模式
(一)组建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县级以上政府应组建法律顾问团,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优秀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律师组成,共同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征询有关大专院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意见后择优产生。探索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库,为外聘法律顾问提供人才保障。
(二)单独聘任法律顾问模式。法律需求量大的市县政府部门要充实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上述单位应当聘任至少1名政府法律顾问。
(三)借力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对于法律服务需求量不大的市县政府部门,可以从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中选择或委托政府法制机构推荐合适的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或律师参与处理单项法律事务。
三、工作规则
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要求和程序等,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执行或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外聘法律顾问的依据。
四、工作保障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选好用好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实政府法制工作人员。
(二)履职保障。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其合法履职提供法律保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推进和指导。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承担各区县、各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三)机制保障。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四)经费保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五、考核监督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及相关材料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及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的指导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和审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行业监管。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