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市盐业管理局就《食盐专营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投稿:xmx  来源:驻马店日报时间:2018年05月14日

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 推进依法治盐

——市盐业管理局副局长孙俊峰就《食盐专营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市盐业管理局副局长孙俊峰就《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修改《食盐专营办法》的背景情况。

答: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996年5月,国务院颁布《食盐专营办法》,建立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对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原办法作了专项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自春秋管仲时期就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当时主要是因为盐税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而今天食盐实行专营制度的意义,更在于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防治碘缺乏病、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作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食盐专营办法》的修订旨在“坚持依法治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依法治盐制度。此次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包括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六条内容,基本涵盖食盐专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食盐专营办法》的修订为加强盐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坚持食盐专营制度。《食盐专营办法》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这充分体现了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澄清了社会上关于国家取消食盐专营的误解。三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制度。明确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和批发制度,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四是建立生产和采购销售记录制度。《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对未建立生产和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的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企业证书。五是建立食盐市场价格日常监测制度。《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问: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问: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问: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