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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投稿:上蔡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8年05月08日

索 引 号: S0C00-0000-2018-0033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名  称: 上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文  号: 上政文〔2018〕49号 关 键 词:

芦岗街道办事处:

你办事处《关于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文件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办事处提出的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批复。

附件:芦岗街道办事处关于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

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芦岗街道办事处

关于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

(芦办文〔2018〕72号2018年4月23日)

县政府:

为确保上蔡县城总体规划,为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经上蔡县政府批准,对我办事处薄庄、董寨部分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项目实际,经芦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制定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方案,请予审批。

妥否,请批示。

附件: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安

置补偿方案

附件

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及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上蔡县城总体规划,为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经上蔡县政府批准,拟对该项目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土地、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芦岗办事处薄庄、董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2014〕100号);

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⑻《上蔡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上政〔2017〕7号);

⑼《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政〔2017〕8号)。

二、征收补偿原则

⑴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的原则,做到透明征收、阳光操作,对补偿依据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⑵遵循依法按政策办事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维护补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⑶遵循共同认定原则,所有列入拆迁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调查认定,须经征收办、财政、住建、国土、评估机构、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

三、征收实施主体

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上蔡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上蔡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办公室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芦岗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征收范围与规模

项目拆迁范围位于上蔡县芦岗办事处,五龙源路西、蔡都大道南、宋相路东、银杏路北、朝阳大道西、重阳大道北、蔡都大道南;主要拆迁涉及薄庄、董寨两个村庄;拆迁区域总占地面积127.28亩;拆迁总户数186户,拆迁总人数930人;拆迁总建筑面积59334.00m2,其中拆迁住宅总建筑面积54969.00m2。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砖混结构780元/㎡,砖木结构580元/㎡。地上附着物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征收房屋、宅基地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35㎡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仍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执行,但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不得超过467㎡。超过467㎡的部分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简易结构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

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部门认定的,按取得成本价130元/㎡予以货币补偿,同时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按照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⑵违法建筑的处理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和确系个人宅基、管理使用至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个人写出申请,村组调查,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个别特殊情况由政府组织国土、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七、安置办法

项目采用被征收人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

⑴产权调换

①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征收户按照认定合法房屋面积主房1:1.0,旁房1:0.6,院内空地1:0.4调换安置房;

②参与产权调换政策的安置房面积达不到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执行;

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执行。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兑现后,可按优惠价(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800元/㎡))购买安置房。可购买安置房面积按照合法拆迁主房面积或合法宅基面积等面积计算。按拆迁主房面积购买安置房的购买面积不得超过合法宅基地1.4容积率;按宅基地面积购买安置房的,购买安置房面积不得大于合法的宅基地面积。由于户型的原因,拆迁户实际优惠价购买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购买面积部分按市场综合平均价(根据当年全县范围内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合理确定)扣减优惠价进行货币补偿,超出应购买面积部分由拆迁户按优惠价购置(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多于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市场综合平均价购买。

⑵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按照每套120㎡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按应享受安置区域安置房面积的政府采购价3048元/m2执行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面积不再给予征收补偿费用。被征收人选择其他区域自行安置所产生的房屋差价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⑶选房顺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签订顺序,本着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八、其他补偿和补助

⑴搬家补助费:按照《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每户1000元。

⑵临时过渡安置费:按照《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临时过渡安置费(1-4)人每户700元/月,5人以上(含5人)每增加1人增补100元/月。

①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办法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②采取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办法的,按18个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超过18个月的,按实际时间发放。

⑶凡空宅基地不享受过渡安置费及搬家补助费。

⑷国土、工商、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执行。

九、奖励办法

⑴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

⑵对被征收人的空白宅基地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补偿协议的,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

十、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十一、其他事项

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补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本方案适用于该项目的征收补偿,该项目启动前实施的改造项目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⑶为了规范操作,实现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对被征收人房屋资料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登记确认表,对征收房屋合法性、面积、手续、补偿金额、奖励金额等事项予以确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附带不同方位的照片以备查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