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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驻马店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4月25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8-00421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驻马店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8〕14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2018年驻马店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5日

2018年驻马店市政府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按照“责任落实到位,任务高效完成,争当全省先进”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目标责任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做到奖优、罚劣、治庸、问责,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的目标意识、责任意识,确保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统一考核与牵头部门评价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以数据定业绩、以积分定优劣、以实绩论英雄、以落实成效定奖惩”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奖罚分明、公平公开原则。

二、考核对象

对2018年市政府确定的240项重点目标任务涉及的县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驻驻单位和其他市直单位进行考核。

(一)县区政府(管委会)(12个)

驿城区、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40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住房管理中心、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投资公司、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宗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司法局。

(三)驻驻单位(7个)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驻马店供电公司、驻马店银监分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驻马店市邮政管理局。

(四)其他单位(7个)

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农办、市文明办、市残联、市通管办、黄淮学院。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二是省直厅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三是市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四是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五是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一)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2018年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脱贫攻坚目标、环保攻坚目标、城镇化目标、产业发展目标、招商引资目标、民生服务目标和其他类目标标准进行考核。

(二)对市直各单位,严格按照《2018年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部门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同时要求完成省定各项目标任务,荣获全省先进荣誉称号。

四、考核方式

(一)成立由市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的市政府抓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工作采取每季度单位上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重点抽查;每年6月份考核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12月下旬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每季度目标完成抽查情况,半年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要在驻马店媒体上公开通报。

五、计分办法

(一)各单位基础分为1000分,每完成一项目标任务加20分,完不成扣20分。年度考核总分=基础得分+加分-扣分。

(二)有明确指标任务的责任目标,按照指标完成情况直接计分,没有明确指标任务的责任目标,由市政府抓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

六、加减分事项

(一)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30分,受到国家部委局和省政府表彰的加20分,受到省厅委局和市政府表彰的加10分。同一项工作获不同层次表彰的,按最高层次表彰加分,不重复加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按以上层次计分标准扣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以国务院名义在我市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加50分;以国家部委局和省政府名义在我市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加30分;以省厅委局和市政府名义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对市直单位或县区加10分。以正式会议通知为准。

(三)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业创新、城市建设四项考核前三名的县区加20分,最后三名的县区扣20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四)对全市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质量工作、人防工作、水资源管理、农村公路、残疾人工作、食品安全等七项考核前三名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加20分,最后三名的县区和市直单位扣20分,以正式文件为准。

(五)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好的在新闻媒体予以表扬,表扬一次加20分;落实不好的在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批评一次扣20分。表扬或批评要具体到责任单位、责任人。

(六)对媒体曝光一次仍未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启动《电视问政》、《网络问政》,由县区长(管委会主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面对全市人民公开说明情况,做出整改承诺,每次扣50分。

(七)脱贫攻坚、环保攻坚、民生实事为一票否决项。凡考核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每项从其年终考核得分中减去100分。

(八)市政府督查室发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每一次加(减)5分。

七、考核奖惩

(一)奖励设置

1.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序在前三名的县区(管委会),第一名奖300万元、第二名奖200万元、第三名奖100万元,给予县区长(管委会主任)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2.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序在前六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其他单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奖励单位50万元。

3.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序前二名的驻驻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嘉奖,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单位50万元。

4.设置专项奖励。对受到国务院表彰、国务院或国家部委局在我市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县区(管委会)、市直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嘉奖,奖励50万元,同时给予县区长(管委会主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二)惩罚设置

1.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县区政府(管委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序在后三名、市直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序在后六名的,全体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县区政府(管委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序在最后一名、市直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排序在最后两名的,责任单位所有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县区长(管委会主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驻马店日报》、驻马店广播电视台向全市人民作深刻检查,并在市政府全会上进行表态发言。

4.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驻驻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通报批评,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5.取消年底一切评先情形:一是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二是受到国务院、省政府通报批评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全市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市纪委同步启动问责程序;三是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违法被司法部门立案侦查查处的;四是市政府明确认定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的。

八、结果运用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予以全市公开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作为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履职评价、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