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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上财购罚决字〔2018〕第01号)

投稿:上蔡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8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S0C00-0801-2018-00295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4日
名  称: 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上财购罚决字〔2018〕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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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宣朝

单位:信阳市第三实验高中

当事人:张文莉

单位:信阳市检察院

当事人:尚伟伟

单位: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

当事人:赵小雅

单位:河南省漯河水利技工学校

当事人:牛长根

单位: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上蔡县监察局转来(2017)上监建字第24号监察建议书,本机关对上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改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YXZX-2016018)中第二标段双人床项目(2016年9月8日开标)进行立案调查。该项目第二标段采购1563张双人床,预算价600元/张,采购控制价973800元。该项目参加投标报名的供应商3家,分别为正阳县永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正阳县余四海家具厂、正阳县新旺家具城。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正阳县永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20607元。该项目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分别是杨宣朝、张文莉、尚伟伟、赵小雅、牛长根。

根据我单位2017年10月21日和22日对你们五位评审专家的调查记录和相关材料查证,你们五位评审专家在上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改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YXZX-2016018)中第二标段双人床项目评标中,本应该对投标供应商资格、投标文件中资料相互串用等明显错误进行现场评审识别,但五位评审专家违反规定作出错误评审结果。本单位于2018年3月9日向你们五位评审专家送达了《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们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了陈述。本单位于2018年4月2日,根据你们五位评审专家的请求,举行了听证会。

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你们五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本应该现场评审识别却没有识别出的明显错误有: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正阳县余四海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正阳县新旺家具城为个人独资企业,两家均不是法人资格;2、正阳县新旺家具城的投标文件中检验报告是正阳县余四海家具厂的检验报告;3、正阳县余四海家具厂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复印件是正阳县新旺家具城的投标保证金复印件。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根据你们在本项目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机关对你们五位评审专家处罚如下:

1、评审意见无效;

2、退还招标代理公司所发的评审费;

3、对你们五位评审专家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

4、禁止你们五位专家在上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你们五位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原银行上蔡支行(户名:上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52801000481201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罚款已交,请将交款凭证邮寄至上蔡县财政局采购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或驻马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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