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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上财购罚决字〔2017〕第18号)

投稿:上蔡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8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S0C00-0801-2018-00291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4日
名  称: 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上财购罚决字〔2017〕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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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正阳县永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址:正阳县汝南埠镇陈门村张寨9号

邮编:46360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梅永花

身份证号码:412829196003066841

联系电话:13938378630

授权委托人:余士友

联系电话:13849626329

身份证号码:412829195901106839

根据上蔡县监察局转来(2017)上监建字第24号监察建议书,本机关对上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改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YXZX-2016018)中第二标段双人床项目(2016年9月8日开标)进行立案调查。该项目第二标段采购1563张双人床,预算价600元/张,采购控制价973800元。该采购项目参加投标报名的供应商3家,分别为正阳县永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正阳县余四海家具厂、正阳县新旺家具城。该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正阳县永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20607元。

根据我单位2017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余士友的调查记录,你公司在上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改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YXZX-2016018)中第二标段双人床项目中以虚假证件、投标文件中内容显示相互混用、保证金串用等,通过违法违规行为谋取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要素。本单位于2017年11月24日向你们三家供应商送达了《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们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了陈述。

在该项目招投标活动活动中,你们三家供应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正阳县余四海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正阳县新旺家具城为个人独资企业,两家均不是法人资格,而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2、正阳县永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成立,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4月13日和4月17日,且这两个证书通过非正规途径取得,在国家网上查询系统根本查询不到。

3、正阳县新旺家具城的投标文件中检验报告是正阳县余四海家具厂的检验报告。

4、三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汇总的证号均为NO:(16)WHJZ0531,而且检验报告的首页的证号中正阳县永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为NO:(16)WHJZ1653,另两家供应商为NO:(16)WHJZ0515。三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都是通过非正规途径取得,据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询证函回复》“检验报告内容与我所系统内存档不相符”。

5、正阳县余四海家具厂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复印件是正阳县新旺家具城的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6、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表和商务响应表异常一致。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五);(六)。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规定,根据你们三家供应商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答复以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机关对你们三家供应商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920607元10‰的罚款,计9206.07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原银行上蔡支行(户名:上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52801000481201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或驻马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