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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上财购罚决字〔2017〕第07号)

投稿:上蔡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8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S0C00-0801-2018-00287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4日
名  称: 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上财购罚决字〔2017〕第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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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阳市国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址: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三官新区安澜苑19号楼

邮编:46400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高岗

身份证号码:330324199405172113

联系电话:13633717309

授权委托人:杨鹏辉联系电话:15003769518

身份证号码:411502199002039055

根据上蔡县监察局转来(2017)上监建字第24号监察建议书,本机关对上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改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MHG16021)中第三次招投标(2016年6月23日开标)第一、二标段课桌凳项目进行立案调查。该项目第一标段采购14364套课桌凳(单人课桌),预算价150元/套;第二标段采购14363套课桌凳(单人课桌),预算价150元/套。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目第一、二标段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认定为流标。

根据我单位2017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委托人杨鹏辉的调查记录,河南育林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业务员龚某某伙同上蔡县焦某某在上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改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MHG16021)中第三次招投标(2016年6月23日开标)第一、二标段课桌凳项目中私自向信阳国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南阳市南方木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益得利家具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旺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是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借相关投标资质陪标,你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报名。上蔡县焦某某和河南育林教育设备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为此次投标提供投标保证金,分别汇入上述公司指定的账户,再由上述公司经本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而且此次投标保证金也未退回本公司账户,直接退回到上蔡县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上。

我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经查证:2016年7月28日在上蔡县教育局学生桌椅登项目第四次招投标中,上蔡县陈某某、焦某某和和河南育林教育设备有限公司龚某某继续以上述的方式串通投标。后上蔡县纪委对此次招投标进行调查,此次中标后来废标。

你公司通过以上违法行为谋取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要素。本单位于2017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们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了陈述。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询问笔录、上蔡县公安局询问笔录、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五);(六)。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规定,根据你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答复以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2154450元10‰的罚款,计21544.5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原银行上蔡支行(户名:上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52801000481201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或驻马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