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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上财购罚决字〔2017〕第15号)

投稿:上蔡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8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S0C00-0801-2018-00286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24日
名  称: 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上财购罚决字〔2017〕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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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商丘正扬家具有限公司

址:商丘市虞城县至信三路西段南侧

邮编:47600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陈凤玲

身份证号码:412322197904187520

联系电话:13937096769

根据上蔡县监察局转来(2017)上监建字第24号监察建议书,本机关对上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改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MHG16021)中第二次招投标(2016年5月20日开标)第三、四标段学生床项目进行立案调查。该项目第三标段采购2725套学生床,预算价600元/套,采购控制价1635000元;第四标段采购2725套学生床,预算价600元/套,1635000元。招标结果:该项目第三标段中标单位为商丘正扬家具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596850元;第四标段中标单位为淮阳康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602300元。

根据我单位2017年11月1日对你公司法人陈凤玲的调查记录和取证材料,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如下:在上蔡县教育体育局全面改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MHG16021)中第二次招投标(2016年5月20日开标)第三、四标段学生床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上蔡县陈某某、焦某某在投标前与代表商丘正扬家具有限公司负责销售业务员黄贞伍预谋,由上蔡县陈某某一方负责投标报价,黄贞伍负责联系公司报名该项目招标。双方预谋后,上蔡县焦某某联系了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黄贞伍联系了淮阳县康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商丘市华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海声音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商丘正扬家具有限公司、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借相关投标资质参加陪标。黄贞伍负责为上述6家公司制作投标样品、投标标书,上蔡县陈某某、焦某某

负责确定投标报价,并为此次投标提供10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分别汇入上述公司指定的账户,再由上述公司经本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而且投标保证金也未退回本公司账户,通过违法行为谋取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要素。本单位于2017年11月24日前后向你们6家供应商送达了《上蔡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们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了陈述。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公告、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询问笔录、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五);(六)。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规定,根据你公司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答复以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处以采购金额1596850元10‰的罚款,计15968.5元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原银行上蔡支行(户名:上蔡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52801000481201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或驻马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