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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4月12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8-00396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8〕39号 有 效 性: 无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8年4月11日       
 
 
 
驻马店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应收尽收、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第五条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的规划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
市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住房中心、人民银行、国资委、文广新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驿城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信访稳定等工作。
二、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和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驿城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于每年九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汇总。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七)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需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十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衔接,为供地提供保障,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辖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项目收储和前期开发成本预算;
(六)土地收益测算;
(七)资金筹措方案和计划安排;
(八)实施方式;
(九)其他附件等。
三、入库标准、范围与程序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
2.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3.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含有偿划拨)的国有土地;
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棚户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5.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主要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且规划用地性质为经营性项目(房地产、商业、工业、盈利性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市政府确定纳入储备的用地。
(四)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主要为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棚户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辖区政府(管委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处理。
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收回处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征询意见。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规定,向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文广新局、水利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二)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前征收补偿标准或原划拨价款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
(三)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举行听证。
(四)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五)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列入收储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规定,向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文广新局、水利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书面征询意见。
(四)费用预算。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从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对拟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附属物等价格按规定评估确定。
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
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确定;在建工程的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对前期投入成本进行审计核定;涉及房屋征收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征收补偿标准确定。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七)收购费用支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交付。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依法追责。
第十八条  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  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五)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六)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其中,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经市城乡规划局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经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缴纳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费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委托有资质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土地储备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包括:
(一)建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
(二)指派专人看守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四)经市城乡规划局批准后,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驿城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储备土地的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三十条 发行和使用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资金收入、支出和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各区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勘测、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出让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二)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辖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土地储备计划等因素,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汇总并初审,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应当认真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和存量贷款资金,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每年2月份,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宗地储备成本核算台账。储备土地供应前,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将宗地成本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及时对宗地成本进行审核确认。
(四)城市规划区新增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储备开发项目,由市财政按储备土地项目出让收入总价款的1%拨付土地储备项目工作经费(实行宗地结算),根据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在计提范围内审核据实拨付。
(五)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六)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储备资产的登记 、核算、评估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六、储备土地供应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并在不动产登记薄中及时记载。
第三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筹措、管理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达到净地标准后,移交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第二条规定范围内,应收储的项目没有报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进行土地收储的,市政府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按每宗地100万元的标准扣减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驻政〔2009〕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