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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4月04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8-00367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4月0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驻政〔2018〕8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精神,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拓展就业新空间,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实现就业与经济同步增长,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以保增长调结构扩大就业。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将促进产业发展和扩大就业相结合,坚持把稳增长、保就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好“四大攻坚战”为抓手,保持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征收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企业服务平台,构建集聚政策和服务的普惠制企业精准服务体系。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失业调控,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要提前采取专项政策措施进行预防调控,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包容处于发展初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搭建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桥梁,对缺乏成熟标准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开展并行研究和监测分析,不断促进其规范发展。探索对跨界融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部门协同监管,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市工商联)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就业创业。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多渠道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类群体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在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信息、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创新创业,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新兴业态创业项目。继续实施大众创业扶持项目,适度向新兴业态创业项目倾斜,建立健全对资助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市工商联)
(六)完善新就业形态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研究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就业和用工特点,完善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政策法规,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和管理措施。建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兴业态创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依托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
三、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政府支持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实施企业“三十五证合一”,推动“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加快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延伸,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
(八)大力培育创业主体。充分激发人才活力和大众创业的激情,扶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鼓励外来人员来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二次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办、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农业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残联、工商联)
1.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短缺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办法,出台更具吸引力的“高精尖缺”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制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实现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职称制度改革措施。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大对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学人员的激励力度,为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流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科技局)
2.新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打破比例、资历、年龄和身份限制,对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才,可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新机制,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毕业生比照大专学历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积极推动我市高校毕业生参加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推行“首席员工(技师)”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总工会)
3.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如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复履行,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
4.鼓励大众创业。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对进入市、县(区)级各类孵化园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家属、返乡创业农民工、刑释解教人员等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有固定场所、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吸纳就业3人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可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农业局、工商局、司法局、残联)
5.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微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推进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允许企业“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支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集群注册,对住所设在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的实行住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收费部门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大力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和园区建设,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项目标准的,给予5—10万元奖励,达到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园区标准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加强创业项目的培育,对开发项目成功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创业项目开发补贴。引导驻马店籍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与招商企业享受同样的政策;对带动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产业扶持脱贫的享受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扶贫办、团市委、市工商联、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6.加大返乡创业农民工资金支持力度。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0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建立农村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宅基地、大型农机具、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担保机制,开展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等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积极对接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争取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市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的扶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扶贫办、团市委、市工商联、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九)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鼓励各类群体创业,不断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每年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创业项目,对优秀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审,经评审通过,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以内的项目补助扶持。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按有关程序推荐申请省级创业项目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
(十)加大培育创业载体力度。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框架标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探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积极推进“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鼓励各县区建设创业孵化园区,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建立完善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整合现有存量资源,发挥我市外出务工人员的优势,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加快发展专业性众创空间,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集中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平台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市级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体育局、商务局、农业局)
(十一)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互联网金融,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每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积极开发多品种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不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等需求群体和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后仍需资金支持的,给予只担保不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遵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带动民间资本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十二)提升创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促进创业的职能作用,通过培育发展创业企业,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创业服务等政策措施,形成合力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服务业。把创业服务业纳入生产性服务业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扶持,通过引进一批全国有影响力的具有集成创业服务能力的创业服务企业,培育一批本土创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创业服务水平。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加强创业辅导,建立市级创业导师队伍,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大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等创业专项活动,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信息管理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商务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
四、促进重点群体充分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实施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服务对接,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开展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由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扩展到毕业年度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落实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人员求职创业补贴。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将见习对象范围由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对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扶贫办、残联、工商联、妇联、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2.鼓励和引导到基层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可按规定享受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统筹实施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政府购岗”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农技特岗计划、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等专门服务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人员时,除招录(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其中部分用于“政府购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校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列入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高校的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市编办、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团市委、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3.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可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工商联、总工会)
(十四)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通过劳务协作对外输出一批实现就业。建立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强化与珠三角、长三角等地的劳务合作关系,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向市内外用工企业输出,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转移就业。产业发展就地就近吸纳一批就业。依托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各类专业园区,围绕扩大就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投资少、风险小、带动大、发展快的特色农产品、畜牧养殖、优质粮食、乡村旅游、特色加工等脱贫产业,实行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配送中心和服务站点,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居家灵活就业一批。鼓励服装加工、手工编织、旅游产品等行业企业到乡村采取分散加工、家庭作坊、“企业+农户”等形式,给家庭提供原材料和设备,委托其加工产品,并负责回收销售,使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不能外出务工的,实现居家灵活就业。中介组织介绍就业一批。发挥市场职业中介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和劳务信息员的作用,为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实现转移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全市每个贫困村开发至少一个公益性岗位专职负责转移就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岗位要求、外出就业困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安置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妇联)
(十五)妥善安置企业改革分流职工
1.拓展政策适用范围。继续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并将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行业的企业扩大到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处置“僵尸企业”。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职工安置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
2.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等,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去产能企业做好内部转岗人员转岗培训工作。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或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分流职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
3.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将去产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大力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及相关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劳务对接协作、联合招聘、校企合作培养等活动,促进分流人员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同时,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总工会)
(十六)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
1.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强化重点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享受政策期满退出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工作。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对新认定的市级充分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2万元创建费用补助。同时,统筹做好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总工会、残联、妇联)
2.促进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扎实开展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创业孵化等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和妥善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应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应按一定的空缺比例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政法干警招录、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国有企业招工、专项研究生招生、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职位、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在部队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随军前身份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规定予以对口安置,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随军家属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
五、提升全民就业创业能力
(十七)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坚持“六路并进、三改一抓”,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生活终身、适应不同群体差异化需求的培训,形成多路参与、职责明晰、错位培训、相互衔接的的培训体系,全面提升劳动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围绕高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建设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示范区,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着眼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需要,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持续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农业局、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
2.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改变我市职业教育“小、散、低、差”的现状,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水平,整合优化职教资源,通过合并、重组、新建、扩建等途径,将全市59所中等职业学校整合至14所。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建设与城市功能配套、与产业布局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园区。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采取灵活学历(制)教育形式,面向技能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制)教育,提高技能人才就业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住建局)
(十八)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结合我市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求,依托具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课程研发、成果交流等活动。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的全日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定级、职位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比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
(十九)强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继续做好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其他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大众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
(二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骨干人员为重点,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着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专业技能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四类协同”培育计划,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扶持、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培育制度,健全初、中、高级“三级贯通”的认定管理体系。支持职业院校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教育体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加大培训补贴力度。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各类劳动者需求,充分发挥技师院校、高技能人才及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和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结合培训效果及相应技能等级细化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创新培训课程,开展联合办学。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和电商培训,广泛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引导优质培训资源进校园开展创业培训,督促高校将创业培训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内容。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由培训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给个人;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给培训机构。鼓励开展项目制培训,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农业局、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
六、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二)规范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制度。按照属地原则,依托就业登记进一步完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充分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实现发改、人社、工信、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资源共享,协同推进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全面掌握新增就业人员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形势的研判,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提升就业创业精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商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建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1.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围绕服务平台标准化、服务基础信息化、服务机制协同化、服务行为专业化打造覆盖城乡、标准统一、智慧融合、方便快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形成统一、高效、便民的公共就业和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教育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依法理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财政供给体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考核激励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岗位持证上岗和待遇激励制度,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主动作为,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2.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根据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各类招聘服务活动,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就业信息资源库,构建以实体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兼容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二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劳动力市场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管作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措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为特定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申请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服务外包、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工商局)
(二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积极配合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综合作用。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基数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就业安置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把创业主体增长、创业贷款发放、创业服务业发展等作为创业工作的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就业创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统计、工商、教育等部门建立就业创业统计工作会商协调机制,提高就业数据统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统计调查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及就业状况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财政局、科技局、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七、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
(二十七)规范服务机构。按照分层布点的原则,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市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服务中心),悬挂“驻马店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标识;各县(区)要设立县(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级服务中心),悬挂“××县(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标识;乡(镇、街道)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乡级服务所),悬挂“××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标识;行政村(社区)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村级服务站),悬挂“××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标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标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设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的规格尺寸统一制作,并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八)规范服务内容。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基层平台服务事项主要提供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和统计调查、政策宣传等“一站式或一条龙”服务。要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需要提供登记服务,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优先服务,实施分类管理,落实跟踪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提供相关政策业务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九)规范服务标准及流程。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服务平台要规范其提供的公共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等各项服务标准,并对群众公开。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三十)提升信息化水平。落实“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提升基础能力、管理服务创新和社会协作发展。推广应用“四位一体”(业务经办、公共服务、监管监测、数据应用)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为“智慧就业提供保障”。依托社会保障综合信息系统平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构建统一门户、多元服务、一点登录、全网通办的实名制“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服务格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一)夯实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坚持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市“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加快资金支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保护创新、崇尚创造、鼓励干事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 
(三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党和政府促就业、保民生的各项政策。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评估,适时通报评估结果。鼓励创新、表彰先进,对落实有力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同时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对查处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牵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委、财政局)
(三十三)提高资金保障力度。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年加大就业创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统筹创业资金设立就业创业基金,市级每年投入1000万元;县区级按上年末辖区人口数3-5元/人的标准设立。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支出条目,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结合就业创业服务实际需求,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以保障各项就业创业工作正常开展。要明确资金支出责任,简化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
(三十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平台多角度、多方位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