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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权责清单

投稿:dr  来源:时间:2018年03月23日

索 引 号: S0001-010-2018-00272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23日
名  称: 市人防办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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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负责拟定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拟订和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组织开展我市人民防空演练演习;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
(三) 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
(四) 指导制定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指导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
(五) 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
(六) 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防灾专业队消除空袭后果,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七) 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部分的规划,参与兼顾人民防空保护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规划、开发利用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 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九) 参与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制定人民防空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 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和社会负担经费。
(十一) 对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防办内设机构职责
(一) 综合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信息、电子政务、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 工程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内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平站转换措施落实;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三) 指挥通信科。负责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和各种保障方案;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专业队伍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维护、战备执勤、技术管理和各项保障工作;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方案、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和各种保障计划;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计划;战时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参与组织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负责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四) 财务管理科。负责全市人民防空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审核人民防空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组织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社会负担经费的征缴和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五) 行政审核审批科。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核审批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防办二级机构
(一) 驻马店市人防监察支队。负责人防工程的执法稽查工作。
(二) 驻马店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承担市人防信息化建设、科研开发、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战备值班执勤和演练保障;执行市委、市政府及人防指挥部组织指挥防空袭斗争和抢险救援的信息保障任务;负责县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重要目标单位信息系统、通信专业队的建设和业务指导;承担市人防部门交办的其他信息保障任务。
(三) 驻马店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 驻马店市人防平站结合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承担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2项)
    1.人防工程建设(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限市辖区范围)。
    2.人防工程(含通信、警报设施)使用、报废与拆除审批(限市辖区范围)。
    二、行政处罚(17项)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3.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的处罚。
    6.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7.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2.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5.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6.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5项)
    1.人防从业资质资格行政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4.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5.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审查。
    四、行政确认(5项)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证。
    2.民用建设项目履行人防义务确认。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确认。
    4.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确认。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审查。
    五、其他职权(1项)
    1.人防工程改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