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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责清单

投稿:kh  来源:时间:2018年03月23日

索 引 号: S0001-010-2018-00260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23日
名  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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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市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八)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九)承担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研究提出全市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拟定全市煤炭工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政策、技术标准;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十一)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电信基础运营之间的业务关系,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三)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四)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和军转民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船舶建造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管。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设机构职责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计划生育等工作, 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和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承担日常值班、应急值守工作,统筹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工作。

(二)规划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和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软课题研究,负责软课题管理;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市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市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准入管理。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科技科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承担行业科技成果和情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科技进步、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四)工业运行监测协调科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省内外、市内外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承担市服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要素保障等有关问题。

(五)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日常工作。

(六)行业管理科(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及非煤矿山的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承担全市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食盐、糖精生产计划,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市级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七)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及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年度计划、规划,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推进生产和制造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协调各电信基础运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承担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八)安全生产科

指导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九)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等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拟订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政策;统筹全市煤炭及煤层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全市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监管省、市骨干煤炭企业,指导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开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对大型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煤矿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行业初审意见;负责全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发布;负责全市煤炭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驻马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依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驻政[2017]47号)文件,我委有行政职权55项,其中:行政处罚46项,行政检查7项,其他职权2项。分别是:

(一)行政处罚(46项)

1.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2.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3.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4.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未按照规定定期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处罚

5.关闭煤矿、报废矿井未经审批的处罚

6.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7.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8.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9.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煤矿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煤矿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1.煤矿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2.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3.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14.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处罚

15.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16.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17.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18.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19.煤矿未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处罚

20.矿井发生突出未采取相关有效措施恢复生产的处罚

2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新水平、新采区未经政府部门验收而移交生产的处罚

22.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应当进行突出煤层鉴定而未鉴定且未按突出煤层管理,矿井在延伸或开拓新采区对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相关的参数以及石门、井筒揭煤未按规定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

23.突出矿井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24.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编制防突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保障计划实施的处罚

25.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不符合有关要求和原则的处罚

26.对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贯彻实施防突措施的处罚

27.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28.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29.煤矿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人员、设备、队伍或者未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的处罚

30.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处罚

31.突出矿井仍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处罚

32.未查明井田范围内水害情况及矿井有透水预兆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33.破坏防隔水煤(岩)柱的处罚

34.矿井未按规定构筑水闸墙的处罚

35.采掘工作面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罚

36.未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的处罚

37.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违法行为的处罚

38.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9.未按照规定申报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未实施煤矿危害因素专人监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0.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1.向煤矿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违法行为处罚

42.煤矿用人单位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43.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煤矿职业病危害而采用或者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4.煤矿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45.未取得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煤矿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46.从事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7项)

47.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48.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9.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50.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

51.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52.对煤炭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其他职权(2项)

54.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55.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