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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权清单

投稿:xmx  来源:市政府办2时间:2018年03月19日

索 引 号: S0001-010-2018-00331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2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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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职责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三、职权目录

四、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五、权责清单

一、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发[2014]19号),设立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处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含单列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二、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机构职责

(一) 办公室(挂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保密等工作;负责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法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各地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演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二)人事科(挂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直属单位高级知识分子的管理和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学科带头人的推荐、选拔、培养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资审核;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全市性表彰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拔、派出、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卫生、计划生育群众社团的管理工作;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参与制定全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卫生和计生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组织市级预算管理单位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计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会内控、国有资产、融资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组织、政府双边贷款赠款卫生计生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负责扶贫开发和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国内外卫生计生各类项目资金的指导、监督;指导、开展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规划与信息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和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资源配置标准,负责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的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监督管理及项目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和集中采购制度制订并组织市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全市健康产业规划;。

(五)法制科(挂信访办公室)。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综合协调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联系市委群工部工作,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准确地向委党组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对策和意见、建议;承办上级部门、市委群工部及委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向有关科室和单位交办群众来信来访的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疾病防控工作;组织落实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拟订公共营养规划,管理营养性疾病防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的技术指导、监测和评估等工作;组织落实重大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开展有关疾病防控策略措施研究,提高科学防控能力,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加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动多部门综合防控。

(七)医政医管科。

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服务质量、血液管理等有关地方性管理规章、规范和标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做好全市二级医院设置规划,监督指导各县区做好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照相关法规和职权,负责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实施全市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驻马店考点考务管理工作;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管理、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负责实施医疗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负责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120院前急救指挥体系和城乡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落实推进无偿献血工作;指导管理全市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和对口支援人员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医改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系统医改监测、督导、评估、考核工作;协调指导卫生计生系统医改重大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协助拟定医改中长期规划;研究探讨全市医改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卫生系统医改政策建议。

归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涉外事务;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年度对外开放专项工作方案,指导、管理全系统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系统内对外合作项目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和完善援外医疗工作规划,做好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拔、培训、派出和管理工作;承担来访外宾的邀请、接待、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与港澳台地区有关卫生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八)基层卫生科。

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相关法规、政策、规划、规范;推进并指导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指导地方加强运行监管,完善运行机制;拟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各地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包括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运行监管、技术指导、总体评价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机制,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政策并统筹实施;负责基本卫生保健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挂出生缺陷预防办公室)。

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监督指导相关政策的落实;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配置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推广妇幼健康适宜技术,承担妇幼卫生、人类辅助生殖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积极实施妇幼公共卫生项目;负责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核审批;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依法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工作,对药具发放、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强化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十)综合监督科(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科)。

承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督促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依法开展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组织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违规行为,督查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推进依法执业,维护医疗安全;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测,开展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等监测工作,科学开展风险评估和交流;组织开展餐饮器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药品法典;组织实施河南省药物政策和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全市药品、耗材和医疗器械配送、使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本药物药事管理工作,提出我市增补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改革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拟订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提出计划生育工作奖惩及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意见;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协调落实和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制。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挂性别比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指导城镇社区、各类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工作。

(十五)宣传和科技教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共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普及;组织实施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市级科研项目实施、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负责临床实践教学和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定、登记与评估;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专科医师培训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六)医药招投标管理科。

负责拟定医药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需求统计、编制需求计划,拟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采购相关规范;拟定集中招标目录;审核招标报告、招标文书和投标机构资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集中招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调解招投标过程中的纠纷。

(十七)行政审核审批科。

根据国家、省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卫生计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外籍医师来驻马店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负责提供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规定由业务处室审批的许可事项的初审、受理和转送;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本系统和行政相对人行政审批业务培训;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十八)中医管理科。

拟定和实施中医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施中医药信息化工作;负责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参与中医药政策的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感染及药事等方面的政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照相关法规和职权,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和医师执业注册;指导和协调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业务发展和运行机制改革;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相关技术准入;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指导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负责市级以上重点专科建设等中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相关项目实施管理;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传染病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中医药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负责全市中医药科研机构和实验室、研究室的指导和管理;管理各类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促进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诊疗技术、适宜技术、新技术的筛选、研究和保护;指导全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规划和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学科、科研团队建设;牵头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参与拟定全市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科医师培训制度和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师承教育和其它毕业后教育工作,管理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和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以上人才培养项目;评选推荐中医优秀人才,指导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指导、联系有关学术团体。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

(共计151项)

行政许可(7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处罚(112项)

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使用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处罚。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单采血浆站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邀请、聘用外国医师或为其提供场所单位违反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规定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护士违法执业的处罚。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4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4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4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4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45.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46.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4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时因未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48.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49.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50.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51.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业、供水的处罚。

52.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53.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过程中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

54.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5.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56.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7.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58.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59.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0.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1.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6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63.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64.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65.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66.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6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68.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69.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70.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71.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2.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73.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7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紧急情况,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7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76.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等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

7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78.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79.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80.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8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8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83.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84.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未按规定采集、运输、携带、使用菌(毒)种及检测标本的处罚。

85.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86.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的或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87.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88.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89.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90.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9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处罚。

92.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93.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处罚。

94.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95.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96.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97.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98.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99.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100.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0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02.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103.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104.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处罚。

105.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106.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07.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108.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的处罚。

109.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10.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111. 违规购置具有胎儿性别鉴定设备的处罚。

112.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强制(2项)

停止使用、封存医疗机构擅自购置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

封存医疗机构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甲乙两类大型医用相关设备。

行政检查(6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样本管理情况、实验室资格、从业人员资质及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指导。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检查。

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制定和完成情况。

行政确认(3项)

手术并发症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

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其他职权(21项)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初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初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

市级乡镇、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村和居民小区、除四害先进城区评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评审。

中医、中西结合医疗机构医师考核。

中医科研机构设置初审。

开办面向社会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学校、中医班审核。

市级医学、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附设性科研机构的冠名审批登记。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复核。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

健康教育的管理。

17.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18.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9.医师执业注册。

2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1.护士执业注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