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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8年03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8-00159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1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8〕26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6日

 

 

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带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驻马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市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各县区可根据实际确定本级重点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大项目办)负责市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明确责任分工。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污染防治、廉政建设等全面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要强化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管理,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等工作;要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及时、客观、准确地向市政府大项目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上报的各类信息真实性负责。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项目单位,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市政府大项目办报送省市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建议和对策,上报信息要专人负责,县区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县区对辖区内市重点项目涉及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环境、生态保护等方面工作负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物、铁路、电信、电力、供水、供暖、地质、人防、消防、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需报国家和省办理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符合我市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筛选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政府大项目办根据国家、省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制定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申报。

(三)市政府大项目办根据申报情况,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实施。

(五)市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两批,筛选工作分别在上年11月和当年7月开展。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按竣工、续建、计划新开工进行分类管理。竣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九条  强化审批服务。各级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市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积极推行区域评价、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审批手续办理承诺制和项目联审等机制,切实加强联审联批,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线上办理,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应压缩至法定时限三分之二以内,其中: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由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政府核准项目审核,由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以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

规划建设“一书两证”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第二天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的核发.由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以内。

项目用地预审业务由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由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以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许可审批,由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以内。

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次办妥”项目审批运行新机制,加快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中心城区项目审批运行机制,做好所属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全力保障用地。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优先保证,做到应保尽保。

建立报批“绿色通道”,对省重点项目实行单独组卷报批,分期实施的项目可分期报批,并按有关政策优先供地。

国家布局我市的重大线形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统征统迁。市属省重点项目涉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

第十一条  强化金融服务。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市重点项目,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和市金融办要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等投向市重点项目。

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贴息资金及专项资金时,应优先安排市重点项目。各级政府(管委会)配套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

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积极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市重点项目;积极采取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强市重点项目建设主体融资能力;积极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主体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

市重点项目涉及的本市政策性收费有浮动区间的,按下限收取,可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优化建设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处理好项目与群众、项目与地方、项目与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关系,重点项目在达到环保“六个百分百”要求的同时,为项目无障碍施工开辟绿色通道。各级督查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各有关方面协调、服务、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纳入督查和效能监察范围,严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第十三条  做好其他要素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重点项目单位对接,及时做好水、电、气、暖、通信、道路和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建设,以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营需要。

各县区负责解决市重点项目环境容量指标,对特别重大的,县区难以保障的,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环保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各级林业部门要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优先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第四章   建设推进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区)重点项目推进主体为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重点项目推进主体为相关委局;中心城区重点项目的手续审批推进主体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初,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就所辖市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市政府递交《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市直有关部门就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向市政府递交《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承诺书》。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大项目办依照责任书和承诺书规定开展服务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定期向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市、县(区)两级领导分包重点项目制度。严格执行“六个一”(一个重点项目、一名联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个督办人、一个稽查专家、一抓到底)工作机制。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对所辖市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分包领导应加强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建设进度,及时解决问题。每年市属省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分包推进。市政府大项目办实行巡回服务督导,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实行联合服务督导,或实行专人驻地服务督导。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市政府大项目办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市重点项目月度考评结果,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同时将每月度考评结果发送至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和项目管理部门,对完成责任目标较好的县(区)和市有关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采取下发督办通知、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并安排媒体进行专访“亮像”或“曝光”,并将结果在《驻马店日报》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新开工项目,重点公开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和征收土地等信息;对在建项目,重点公开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进展、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等信息。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网站等,提高重点项目审批管理透明度。

第十八条  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市重点项目要建立包括基本概况、建设目标、具体任务、进展情况等内容的项目台账,建立包括存在问题、解决标准、解决时限、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等内容的问题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定期通报情况,实行实时调整,确保台账管理覆盖项目从开工到投产全过程。

第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督查稽察机制。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的单位以及联审联批进度慢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根据《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51号)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工作制。稽察的对象为:省市(AB类)重点项目、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内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每年初制订年度稽察工作计划,也可根据情况实行不定期专项稽察。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竣工项目是否及时验收,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推进例会制度。重点项目推进例会每月25日召开一次(遇节假日提前或推迟),时间半天。可采取协调会、现场办公会、观摩会等形式召开,以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五章   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大项目办。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分管工业和服务业的副市长,其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大项目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①协同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业务培训;②负责收集汇总项目单位审批材料,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土地预审等工作;③解决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县区和市直重点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将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大项目办),市政府大项目办对需提请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分解至相关委局进行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解决的问题报请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实际问题。充实项目办管理和稽察人员,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六章   严格考评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驻办〔2017〕31号)和补充通知的要求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考评。分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服务重点项目单位两部分进行考评,对重点项目的考评以县区为单位,市直重点项目单独考评。考评采取百分制。

对县区重点项目考评分三部分。月度考核,占总分数的10%,考核结果按月通报;观摩点评占总分数的60%,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每次占总分数的30%;年终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占总分数的30%。三部分分数合计为县区年度重点项目考评结果。同时为鼓励各县区引进更多的新兴战略产业、高科技企业和品牌上市企业,以及储备更多的好项目、大项目,对于引进的上述项目采取加分措施。

对市直重点项目的考核,主要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然后按得分进行排序。

对服务重点项目单位考评实行百分制,共分三部分:一是服务承诺完成情况70分,二是主动压缩办结时限20分,三是民主测评10分。

第二十六条  奖励。

1.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序前三名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年度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给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记二等功一次,并分别给予县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市直重点项目,经考核认定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且综合得分前5名的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年度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3.对服务项目建设的市直部门,年度考评得分前3名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年度服务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4.对服务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年度服务项目建设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惩处。按照《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驻办〔2017〕31号)的要求给予惩处。

1.对年度考评综合排序末位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发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在项目建设总结会议上由其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对连续两年排序末位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进行通报批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2.对市直重点项目,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由市委、市政府发文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进行通报批评,并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3.对服务项目建设的市直有关单位,年度考核为差的,由市委、市政府发文予以通报批评。对考核得分为末位且未完成承诺服务事项的,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移交市监察委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市级重点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并收回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对有些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相关单位下年度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工期与质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全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市重点项目投标。

第三十条  对不落实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政策,建设进度达不到要求的,严格按照《驻马店市重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驻办〔2017〕27号)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