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加强规划管理 改善人居环境 《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投稿:xmx  来源:驻马店日报时间:2018年01月11日

 加强规划管理 改善人居环境

——《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规划引领着城市的发展方向,决定着提质发展的质量,科学的规划与生活在这座城市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为更好宣传城乡规划法,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实施十周年之际,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推出城乡规划相关知识问答,让市民了解规划、参与规划、监督规划、共享成果,以期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什么是城乡规划?

答: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该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什么是城乡规划区?

答: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答: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的。

城乡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答: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又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什么是总体规划?

答:总体规划是指对市域城镇体系的规划和中心城区的规划。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有哪些?

答:总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及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防灾减灾等强制性内容。

如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答: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是什么? 答: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有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

什么是详细规划?

答:详细规划是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根据所起的作用不同,又可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其成果要求要有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等。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何作用?

答: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是为规划实施提供管理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有哪些规定与要求?有何作用?

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等。作用是对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作出具体布置,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和艺术处理要求,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和修改有何约束力?

答:《城乡规划法》第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管理主体是谁?

答: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编制主体是谁?

答: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审批主体是谁?

答:全市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主体是谁?

答: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

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性规定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什么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基本制度?

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基本制度是“一书三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考虑到规划许可制定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城乡规划法》只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其他的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承担什么后果?

答:《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为何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和基本手段而存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就是依据城市、镇规划和国家、地方、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合法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对在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程处罚有何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