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投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来源:时间:2017年12月25日

索 引 号: S0K00-0000-2017-00294 主题分类: 县区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5日
名  称: 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文  号: 关 键 词: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开发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开发区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开发区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开发区门户网站(www.zmdkfq.gov.cn)上查阅。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工作机构
  开发区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地址:洪河大道西段开发区管委会,联系电话:0396—2636001,传真号码:0396—2036002。通信地址: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63000,电子邮箱地址:zmdkfqxxgk@126.com。工作时间:正常上班时间。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10类:
     1、开发区领导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2、开发区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开发区办公室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开发区及开发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开发区重要会议的内容;
     6、开发区重点工作;
     7、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开发区人事任免;
  10、依法应公开的其他开发区信息。
     具体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开发区信息公开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开发区及办公室层面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在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开发区信息,本机关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开发区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开发区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开发区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开发区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开发区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复印、打印、光盘刻录等费用均依照国家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主动公开的开发区信息,应申请人要求发生的费用一并参照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不予公开的开发区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开发区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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