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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马店市火车站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投稿:驿城区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17年12月15日

索 引 号: S0A00-1501-2017-00223 主题分类: 县区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15日
名  称: 关于驻马店市火车站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  号: 驿政征〔2017〕50号 关 键 词: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驻马店市火车站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驻马店市火车站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前进大道、西至京广铁路、南至汝河大道、北至淮河大道(具体位置和面积以控规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 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 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风街道辖区项目指挥部地址:雪松大道鹏宇新城东200米路北新时代驾校院内
联系人:冯  莉  18039626989   张 斌 13839915655
南海街道辖区项目指挥部地址:前进大道东段南海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南30米
联系人:刘克楠 13939668188
    八、监督举报电话: 2962171(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195262(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驻马店市火车站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12月7日
 
 
附 件
 
驻马店市火车站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驻马店市火车站东片区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为顺利推进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拟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6、《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72号);
7、《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
8、《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被征地(村)居留地安置管理的意见》(驻政〔2014〕101号);
9、《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办〔2016〕140号);
10、《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6〕35号)。
二、征收实施主体单位
征收主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驿城区南海街道办事处
征收范围
东至前进大道、西至京广铁路、南至汝河大道、北至淮河大道(具体位置和面积以控规为准)。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的认定
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登记的为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
2、国有土地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二)房屋补偿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1)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对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等)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
(1)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集体土地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每处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有面积认定;建筑面积不足235平方米的,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每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235平方米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按300每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后的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每平方米给以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每平方米给以补助,村民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以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合法经营企业的建筑物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据实进行补偿。
(三)空置住宅用地的补偿
1、国有土地上空置住宅用地的补偿
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用途为住宅的空置用地,参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有关集体土地上空宅基地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及安置。
2、集体土地上空置住宅用地的补偿
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准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有证的空宅基地,经土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积率测算出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235平方米),按照3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五)违法建筑的处理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按双违建筑处置。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确定的,政府要组织国土、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七、安置办法
安置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人的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的安置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的方式;
2、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被征收人的采取货币化安置,分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和货币补偿后回购安置商品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任选其一。
(1)货币化补偿价格为3480元/平方米减去7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优惠价回购的,先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偿(计算方法同上),再按照政府优惠价(3480元/平方米)进行回购。
(3)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应享受的回购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的安置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按照一宅一户原则,每户不得超过235平方米;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回购房以3口以下(含3口人)按照人均40平方米标准计算,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平方米标准。
(二)回购房选房原则:原则上实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者先挑房的办法。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交给征收人后应及时办理选房顺序手续,由征收人按搬迁腾空房屋先后顺序、编排选房序号作为优先选房依据,并予以登记、公示。
(三)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八、村民生活安置用地补偿
项目涉及村民生活安置用地的,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被征地(村)居留地安置管理的意见》(驻政〔2014〕101号)执行。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奖励办法
(一)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助的标准
1、对被征收人,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驻政〔2016〕86号文件执行,对被征收人共计发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凡空宅基地、建房后未入住或未完工毛坯房,不享受过渡安置费及搬家补助费。
(二)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第一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万元;在规定的第二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内,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万元;在规定的第三阶段签约期限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奖励。签订协议后领取补偿金,搬迁完成后领取奖金。
十、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
(一)对集体建设用地上手续完善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后,依据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予以补偿,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国有土地上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十二、合法分配人口、户数的认定
享受征收补偿安置优惠政策的人口及户数认定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确定,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项目指挥部确认。
十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十五、工作措施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明确东风街道办事处、南海街道办事处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为改善民生做好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补偿政策与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三)耐心细致,做好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深入群众家中,把政策和补偿标准向群众宣传清楚,耐心细致地解释群众所提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积极性。
(四)严格标准,公开公正。房屋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标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设立专户,保障资金。为确保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逐户实地丈量核算,设立补偿资金专户,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兑现。
(六)严明纪律,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扎实推进。辖区内的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主动搬迁,配合安置,并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十六、本方案仅适用于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