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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投稿:市宗教委  来源:时间:2017年12月28日

索 引 号: S0032-0000-2017-00003 主题分类: 宗教事务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  号: 关 键 词: 宗教事务 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
内容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1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条)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2、《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
50%
随机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
1、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
内容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了随机抽查
2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市宗教局
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
50%
年度检查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
(1)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