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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7年11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17-00729 主题分类: 市政府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1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文  号: 驻政〔2017〕64号 有 效 性: 无效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禁用区域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由于驻马店市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禁用区划定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分两个区域,一是老城区,具体为交通路、乐山大道、练江大道、滨河大道、S206围合区域,该区域医院、学校集中,居民区较多;二是新城区,具体为东至乐山大道、南至通达路、西至文明大道、北至纬二路,该区域为行政办公集中区,学校集中,居民区较多。占市区建成区总面积的15%。

第二阶段:具体为东至驿城大道、南至汝河大道(部分为天中山大道、练江河北支流)、西至铜山大道(部分为薄山路)、北至纬二路,控制面积54.8平方公里,占市区建成区总面积的70%。

第三阶段:市区全部建成区,具体为东至中原大道、南至汝河大道(部分为天中山大道、练江河北支流)、西至铜山大道(部分为薄山路)、北至洪河大道(部分为开源大道)。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1.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5.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禁用区管控时间

第一阶段: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实行;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行;

第三阶段: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2017 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