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指南

投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来源:时间:2017年11月20日

索 引 号: S0L00-0000-2017-00003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其他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20日
名  称: 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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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市产业集聚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市产业集聚区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产业集聚区门户网站(www.zmdgxq.gov.cn)上查阅。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工作机构

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地址:驿城大道南段与滨河北路交叉口东400米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联系电话:0396—3829000,传真号码:0396—3828887。通信地址: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63000,电子邮箱地址:sgyjjq@163.com。工作时间:正常上班时间。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10类:

 1、市产业集聚区领导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2、市产业集聚区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产业集聚区及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市产业集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市产业集聚区重要会议的内容;

6、市产业集聚区重点工作;

7、市产业集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市产业集聚区人事任免;

10、依法应公开的其他市产业集聚区信息。

具体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市产业集聚区及办公室层面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在市产业集聚区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产业集聚区信息,本机关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产业集聚区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产业集聚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市产业集聚区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费用。

(四)不予公开的市产业集聚区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市产业集聚区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