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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7年10月30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7-00702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文  号: 驻政办〔2017〕113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支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3〕32号)不再执行。
 
 
 
2017年10月22日  
驻马店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2017—2020年)》(豫政办〔2017〕97号)和全省旅游业转型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发挥旅游奖励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驻马店旅游品牌提升,推进引客入驻工程,拉动旅游消费,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现阶段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客入驻奖励
1.包机团队,一次性奖励组团社6万元/架次
2.普通专列团队,一次性奖励组团社5万元/列次;
3.高铁团队,单次团队人数在200人以上者,一次性奖励组团社100元/人;
4.大巴车团队,单团人数达到500人以上者,一次性奖励组团社50元/人。
以上团队须在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区,至少住宿一晚。
第三条 品牌提升奖励
1.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荣获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品牌的县(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荣获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品牌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当年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创建景区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和四星级旅游星级饭店品牌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成功创建既可以是首次评星,也可以是在原有基础上晋升更高星级,下同);
6.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品牌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8.当年参加由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组织的旅游商品大赛的企业,荣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大型活动补贴奖励
对于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大型旅游活动、节庆、赛事的旅游企业,对提升形象、扩大影响起到推动作用,且有同级媒体宣传报道的,经市旅游局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活动专项资金补贴。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引客入驻奖励按照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实行一事一清。品牌提升奖励和大型活动补贴奖励实行年底统一结算,争取奖励的单位,须在活动前向驻马店市旅游局提交意向书,经审查符合申请政府奖励的旅游企业,于当年12月初正式向市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请,并附相关的审核材料,否则视为弃权。
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共同协商提出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当年12月底以前,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拔付给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对违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由市财政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