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药监局 来源:时间:2017年10月18日
索 引 号: | S0053-2668-2017-0022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7年10月18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注 |
1 | ( 驻 )食药监食罚〔2016〕22号 | 驻马店市驿乐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 | 驻马店市驿乐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 张奋心 | 你(单位)生产的两批次规格型号为17.2升桶装水产品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GC16410193380 、 GC16410193384,均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10-16、2016-10-17,每批均为20桶,总量为40桶,每桶单价为4元,违法所得共计160元。你(单位)多次不配合、拒绝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又不履行法定义务。 | 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开发区支行(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 收入归集专户,账号:521010028624012)。 |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11日 | ||